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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戏剧的生产性保护:没有剧目剧团就不能生存

[日期:2010-02-04] 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作者:安葵 [字体: ]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传统工艺等项目的生产性保护引起热议。生产性保护也是传统戏剧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和一条重要途径。“生产”二字对于传统戏剧来说并不是外来语,每一个戏剧院团日常的头等大事就是“剧目生产”或曰“艺术生产”。没有剧目生产剧团就不能生存,而传统戏剧是依靠剧团进行保护的,因此没有剧目生产也就谈不上传统戏剧的保护。

剧目生产的三方面内容

戏剧院团剧目生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保留剧目的上演;传统剧目的挖掘整理;新剧目的创作。

拥有一定数量的保留剧目是一个剧团存活的条件和取得一定成就的标志。比如说起北京人艺,人们就会想起曹禺的《雷雨》和老舍的《茶馆》。对于戏曲来说,保留剧目甚至成为剧种的标志。如越剧的《梁山伯与祝英台》、《红楼梦》,黄梅戏的《天仙配》、《女驸马》等。各个戏曲流派也是以自己的保留剧目为观众所熟悉和热爱。京剧的梅、尚、程、荀,麒(周信芳)、马、谭、盖等,都有自己的代表性剧目,这是大家熟悉的;地方戏也是如此,如豫剧旦角的五大流派,常(香玉)派的《红娘》、《白蛇传》、《花木兰》;陈(素贞)派的《洛阳桥》、《宇宙锋》;崔(兰田)派的《桃花庵》、《卖苗郎》、《秦香莲》;马(金凤)派的《花打朝》、《花枪缘》、《穆桂英挂帅》;阎(立品)派的《蝴蝶杯》、《秦雪梅吊孝》等。这些剧目凝聚着流派艺术的精华,体现着观众的审美爱好。所以我们对于剧种的保护和对于流派的保护,都必须通过对保留剧目的不断演出和传承来实现。

保留剧目的传承还是培养演员的最好的方法。比如以演现代戏为主的河南豫剧三团和山东省吕剧院,他们的《朝阳沟》和《李二嫂改嫁》都已经由第三、四代演员来演了,这些年轻演员因演这些保留剧目而成长起来。

传统剧目的挖掘整理也是剧目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各个剧种的剧目在流传的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总有一些剧目不断流失。有的是因为脱离了时代的风尚,有的是因为技艺没能得到传承等等。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人们又会发现,这些剧目中有很好的东西值得珍惜,或者某一方面还有特殊的价值。这也正是遗产保护中强调“抢救”的原因。

近年继永嘉昆剧传习所改编演出《张协状元》获得成功之后,北昆和浙昆又把《宦门子弟错立身》和《小孙屠》改编演出,至此早期南戏的“永乐大典戏文三种”都重新搬上昆曲舞台。人们称赞《张协状元》等剧目是“以复古为创新”。这对昆曲的传统是抢救,是保护,也是丰富。再如昆曲《寻亲记》久已不见于舞台,现已百岁的倪传钺老先生在前两年传授了这部戏,今年在昆剧节上演出,大家感到很新鲜。浙江越剧团挖掘、改编了早期越剧的剧目《九斤姑娘》,并采用了许多早期的越剧曲调,这个戏表现了民间的智慧,有浓厚的生活气息,既有历史感,又使观众感到很亲切。

创作新剧目对于戏剧院团的艺术生产来说,是重要一环。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非常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物质遗产保护有所不同。后者侧重保护前人留下的成果即物质的“遗产”,如地上的古代建筑和地下挖出的文物;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要保护前人留下的作品(包括舞台演出),更重要的是保护前人创造的文化传统。前述对传统剧目的挖掘、整理也是“激活”传统,同时也还必须有新的创作。当然工作上有轻重缓急,比如面对许多传统剧目很快流失需抓紧抢救,就应以抢救为主。但不能因此就排斥新的创作。同样,面对遗产丰富的传统,新创作必须严肃认真,要有高标准,不然新作品就留不住,但也不能因为新作品成活率低就放弃创作。

戏曲保护与创新的争论

在戏曲创作领域,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的关系一直是热烈讨论的话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这一争论又在新的语境下展开。前几年讨论“戏曲危机”问题,人们认为,剧目陈旧、舞台面貌陈旧,是产生戏曲危机的重要原因。“老戏老演,老演老戏”,是人们经常用来批评某些剧种、剧团的一句话。创作人员积极从姊妹艺术、流行艺术中寻求借鉴,使戏曲不断有新的面貌以争取新的观众。同时当然也存在另一种声音。就是批评某些作品离传统太远,比如主张“京剧要姓京”。这种意见来自一部分老观众,更多的是来自专家。湖南花鼓戏一位作曲家说,他们的戏在本地演出时,改革的步子要迈得大一些,不然观众有意见;而到北京演出,又要往回“拉一拉”,不然专家就要批评脱离传统。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反对改革创新的意见似乎占了上风。因为要保护遗产,所以要强调“原汁原味”。创作新的剧目,对舞台演出进行改革,被认为不符合保护的要求。而有些搞创作的同志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常抵触,把这一工作的开展看成创新的阻力。

创作和保护可否井水不犯河水,各行其是呢?当然两方面的工作可以各有侧重,但总体上两者却必须统一起来。对于传统戏剧来说,剧目生产单位和“非遗”项目保护单位都是剧团。有的剧种甚至只有一个剧团(被称为“天下第一团” ),它必须同时承担这两项任务――这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另外从理论上说,创新和保护也应是一致的。深厚的传统根基是创新取得成功的基础和资源,而为适应时代的要求而创新才能使艺术在舞台上传承和在群众中流传。这是戏曲艺术的客观规律。时代的变化必然带来审美观念的变化,每一种文化既有民族性,又有时代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现代性。”这是对文化工作的总体要求。戏曲的保护与创新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生产性保护的要求及意义

既然剧目生产一直存在,那么“生产性保护”是否就没有新的意义了呢?不是的。平时的剧目生产一般来说,是具有保护传统戏剧的作用,但还不是自觉的;甚至有的生产还可能起到破坏保护的作用。有的剧团为了生存,“观众要看什么就演什么”,在常年的演出场次中本剧种的剧目占的比例很小,大部分是演出歌舞、小品之类。这样的剧目生产就不是对传统戏剧的保护。还需指出,在生产性保护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传统的整体性,而不能只看到它的一枝一节。比如川剧的特点,并非只体现在“变脸”“喷火”“藏刀”等特技上,而昆曲,其特点也绝不只是体现在唱腔上。传统戏剧及其各个剧种都有其独特的韵味,对它们的保护必须是整体的保护。

对传统戏剧提出生产性保护可以把前述继承与革新的矛盾统一起来,在生产的过程中,在保护的要求下统一起来。不利于生产的保护至少在方法上是需要改进的;不利于保护的生产是不应该进行的。用保护和生产相统一的标志来检验,在创作实践中就会较好地解决继承传统与革新发展的关系问题。
(来源:《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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