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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样式设计专业委员会章程

[日期:2023-11-11] 来源:  作者:学会秘书处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中文全名为: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生活样式设计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Lifestyle Design Specialty Committee, China Society for Anthropology of Arts。

第二条 本专委会由全国从事生活样式研究、创作和产业化的相关企事业单位、院校及研究机构的艺术家、设计师、企业家、学者和行业专家等自愿组成,是一个全国性、非营利性、由合作各方共同举办的专门从事中国生活样式设计研究的社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以建立当代中国人的生活样式和倡导中国式的文艺复兴为导向,依托艺术人类学的前沿理论成果,构建“研究-创作-产业”三位一体的中国生活样式创新共同体,积极开展具有高度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艺术与设计行动,深入践行“生态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第四条 本专委会是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下设的二级分支机构,接受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秘书处设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文学艺术研究院。秘书处的具体常驻办公地点:北京中国艺术研究院文学艺术研究院、上海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专委会的业务目标

(一)夯实生活样式设计的研究和创作基础。配置跨学科、高水平的学术力量,开展对中国人生活样式历史形态和当代问题的调查和研究,为政府和从事生活样式设计的相关机构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推动生活样式设计的创新实践。通过组织双年展、论坛、工作坊、研讨会、评选等活动,深耕中国式文艺复兴的创新土壤。在以当代手工艺为核心的生活样式设计领域,发掘和推出一批具有典范意义的案例、作品和创作人才。

(三)促进生活样式设计的成果转化。走研究、创作和产业的融合发展之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联合优秀学者、创作者和头部企业,以生活样式的要素和资源集聚为抓手,及时高效地转化和推广高水平的艺术、设计创作成果。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职能:

(一)聚焦生活样式设计的重点领域,每年与知名企业设立3-5项联合课题,开展艺术人类学和设计人类学的理论研讨和田野考察,定期举办研究工作坊和学术研讨会。重点问题包括:传统工艺振兴、乡村建设、生活品牌美学、公共艺术、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创新、消费与生活方式研究等。

(二)依托知名企业,组织年度创作活动,定向邀请艺术家、设计师进行主题创作和参与品牌文化创建,联合开发艺术衍生品和文化创意产品,推动文化艺术品生产链的构建,重构当下人与文化生活的关系。

(三)挖掘当代新生活样式的优秀范例,打造具有高显示度的品牌传播活动。联合知名企业、品牌、媒体和院校,共同设立关于中国当代生活之美和新生活样式的论坛和展览,旨在凝聚最具前瞻性和创造力的实践者社群,宣导可持续的生活方式。

(四)有序推动研究机构、重点高校和企业的深度合作。筹建设立研究中心、设计实验室等研究机构。执行人才培养计划,包括不定期举行训练营、高级研修班等非学历培训项目,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有效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七条 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中从事生活样式设计相关业务的会员,各高校从事艺术创作、设计、理论研究的教师,研究人员,企业家以及民间工作者,由本人申请,经本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会认可,即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3、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2、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3、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 协同单位(发起单位合作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协同单位的权利包括:

(一)参与决策管理:协同单位可推荐本机构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常务理事和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参与委员会规划、决策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参与合作研究:协同单位可推荐专业技术人员加入研究团队,经主任委员和理事会批准,参与联合课题、展览、论坛、科研工作站以及其它学术和创作活动。

第十一条 协同单位的义务包括:

(一)发起单位负有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支持、工作协调、活动监督和业务指导的义务。

(二)发起单位和合作单位负有为各项与专委会联合开展的课题、创作和传播活动提供相应经费支持和资源保障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专委会实行委员制。主任委员由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会长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和理事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推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开展理事会换届工作,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2/3(含)以上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由发起单位和合作单位协商召开。首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理事和理事由筹备委员会提名,然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本专委会的执行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设一名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五名副主任委员、十名常务理事(可根据协同单位的基数调整)和二十名理事(可根据会员的基数调整),可以连任。主任委员和常务副主任委员共同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理事会须有2/3(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通过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 审批和修订专委会章程;

(二) 选举和任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理事和理事;

(三) 审议加入委员会的会员申请;

(四) 审议加入委员会的协同单位申请;

(五) 审议各类课题、活动和人才培养计划的申请;

(六) 其他须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

因工作需要,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可临时召集常务理事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三、四、五项的职权,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决议有关事项。常务理事会需2/3(含)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需经到会委员2/3(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秘书处设一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和若干名副秘书长。秘书长由主任委员直接任命。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和常务副主任委员共同讨论任命。秘书处的职责为:负责专委会的日常事务;编写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并提交理事会审议;配合主任委员,协调有关合作和支持单位开展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资金收入主要来自于:会员所缴纳的会费,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在业务范围内承担研究、培养和咨询项目等活动获取的经费。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财务管理纳入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财务管理体系,按照学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按学会要求缴纳管理费。

 

 

 

 

 

 

 

附件一:《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生活样式设计专业委员会协同单位管理办法》

 

一、凡全国涉及生活样式研究、教学、创作和产业化的相关企事业单位、院校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专委会协同单位。

二、申请条件:

(一)有加入本专委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专委会的章程;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地位(含二级法人资质)。

三、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由专委会理事会议审核后,邮件通知审核结果;

(三)协同单位类型:

1.发起单位:长期积极致力于社会贡献的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是本专委会的共同发起单位,可指定一名会员作为常务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一名会员作为常务理事候选人。

2.合作单位:不超过20家,应为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和全国性行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院校和社会团体,各单位指定一名会员作为常务理事或理事候选人。

四、协同单位权利:

(一)协同单位优先权利:

1.协同单位可在媒体宣传文案中使用专委会合作伙伴、发起单位或合作单位字样,提升企业形象,增加企业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2.发起单位代表可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和常务理事候选人,合作单位代表可担任常务理事和理事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后有提案权、审议权和表决权;未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协同单位代表可列席理事会议,并有提案权。

3.协同单位代表优先参与由专委会主办的展览、论坛、研讨会、工作坊等活动并享有七折优惠。

4.协同单位可免费在专委会发起的各项活动主题页及公众号平台展示企业名称和logo。

5.发起单位每年与专委会联合发起一项研究或创作课题,并提供10万人民币及以上经费支持;合作单位每年与专委会联合发起一项研究或创作课题,并提供2万人民币及以上经费支持;单位代表担任联合主持或评委。

6.优先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学习和行业交流活动。

(二)其他权利:

1.加入专委会的协同单位代表享有本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专委会的活动;

3.对本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提请本专委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五、协同单位义务:

(一)遵守本专委会关于协同单位的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专委会关于协同单位的决议;

(三)提供开展研究与创作课题的经费支持;

(四)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专委会的声誉。

六、协同单位如果1年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单位代表连续2年不参加理事会议的,视为不再担任本专委会的协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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