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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美与共文化创新发展专业委员会章程

[日期:2023-11-05] 来源:  作者:学会秘书处 [字体: ]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美美与共文化创新发展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ommittee for Cultural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for MeiMeiYuGong, China Society for Anthropology of Arts(缩写:CIDM)。
第二条 党的活动。本专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宗旨。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国家道德风尚;广泛团结和联络全国艺术人类学领域的学者,开展文化创新发展、民族文化廊道等方面的深入研究,注重实地的田野考察,更进一步地认识与宏扬中国自己的民族文化和艺术,为增强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为中国艺术人类学学科的发展而努力。
 隶属关系。本团体为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下的二级专业委员会,接受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办公地址。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北里甲一号(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艺术人类学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1.根据国家文化发展需要设立研究项目,资助论文调查和优秀研究著作出版等,促进会员的学术成长;

2.促进艺术人类学领域内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3.4.出版学术刊物,推广艺术人类学研究成果;

5.培养青年学者,促进学术创新与发展;推动艺术人类学研究的转化和应用

协助政府和相关机构,参与文化创新政策的制定与推动。

 - 

第五条 - 会员资格

  1. 专委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2. 个人会员应具有相关学术背景或对艺术人类学领域有浓厚兴趣。
  3. 团体会员可以是与艺术人类学领域相关的机构或单位。

第六条 - 入会与退出

  1. 个人或团体申请加入专委会,需提交申请书并经审议通过后方可成为会员。
  2. 会员有权自愿退出专委会,但需书面通知专委会秘书处。

第三章 - 组织机构

第七条 - 主任委员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员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第八条 - 委员会

  1.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专委会工作。
  2. 专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及委员会成员组成,协助决策与管理日常事务。
  3.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提名,由会员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第九条 - 秘书处 专委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管理,由主任委员指定秘书。

第四章 - 财务

第十条 - 财务管理

  1. 专委会财务由专委会负责人负责管理。
  2. 专委会的经费主要来自会员会费、捐赠、资助项目等途径。

第五章 - 修改与解散

第十一条 -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专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第十二条 - 解散

  1. 专委会解散需经专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2. 解散后的资产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但不得用于个人或私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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