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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书峰: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问题的新思考

[日期:2015-11-25] 来源:《音乐研究》2015年第6期  作者:赵书峰 [字体: ]

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问题的新思考

赵书峰

摘要:西方民族音乐学理论是一个注重对当下鲜活的音乐文化事项的共时性研究,却对其发展、变迁的轨迹缺乏历时性的学术关注。换言之,就是缺失了历史人类学研究维度的民族音乐学性质的观照与思考,以此导致过度强调音乐的社会过程,而忽略了音乐历史发展轨迹的考察研究。为此,在学科研究不断自我反思的影响下,民族音乐学研究逐步开始走向“历史的田野”,开始关注对音乐文化的历史文献的考察与梳理。亦即表现为一种共时性与历时性相结合的双视角研究。然而笔者认为,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也不要过度发展具有实证性质的历史音乐学研究,而忽略对其当下音乐表演文本的多元、开放性的文化解读与阐释。因为,一味地强调对传统历史文献的考证与梳理,而忽略或质疑学科的共时性考察的学术意义,难免会陷入实证主义的研究路径。

关键词:历史民族音乐学;新历史主义;口述文本与书面文本;共时性与历时性;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

当下的民族音乐学研究常被学界诟病为多是孤立性的个案描述与阐释,多呈现出共时性研究的学科理念,而对当下音乐表演活动的“历史构成”文献文本的深度考证与挖掘关注不够[①]。换然之,民族音乐学研究的学科属性常是对当下音乐生产过程的描述与分析,缺乏对其历史文献的宏观把握与认知,以至于造成一种缺乏“历史学”维度的学术观照。为此,学者们受到历史人类学研究理念的影响下,开始将历史学视野投射到民族音乐学研究中,开始关注到走向历史的田野(注重口述历史文本与书面历史文本资料的搜集与整理)、田野与文献之间的互通。亦即民族音乐学在保持自身研究特点的同时,开始注重对研究对象“历史构成”文献的考证与梳理,即追寻传统音乐表演活动表象背后的、过往的现代历史结局的考察,即民族音乐学的“历时性”研究,所以看出,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也是民族音乐学学科发展过程中不断自我反思的产物。同时正如有学者认为,通过史学来弥补人类学和其他学科对时间层面的忽略,通过“过去”的观察来理解现在,以进行古今之间的对话交流等,期望达到对研究对象进行纵向与横向、时间与空间,或者说现状与历史的研究相结合的目的。[②]因此,可以认为,历史民族音乐学是受历史人类学研究视野影响下的,对于具体音乐事项进行的共时性与历时性研究的一门民族音乐学下属的分支学科。

一、历史民族音乐学发展渊源

“历史民族音乐学”概念自从英国学者理查德·魏狄斯(RichardWiddess)那篇文章“历史民族音乐学”(Historical Ethnomusicology)[③]发表之后,在学界引起了较大反响。正如他认为,历史民族音乐学在不断提醒人们注意传统音乐的“活着状态”的同时,还十分强调其作为一种具体的文化变迁过程。[④]因为,西方民族音乐学理论研究是一个注重对当下鲜活的音乐文化事项的共时性研究,然而随着学科的不断深入发展,一些学者在实际的研究中逐渐发现了民族音乐学研究的诸多弊端,亦即只关注当下音乐事项的共时性研究,却对其过往的发展、变迁轨迹缺乏历时性的学术关照,换然之就是缺失了历史人类学研究维度的民族音乐学性质的观照与思考,以此导致过度强调音乐的社会过程,而忽略了音乐历史发展轨迹的考察研究。如梅里亚姆的三部模式(概念——行为——声音)中往往只强调音乐的社会过程,结果使民族音乐学疏远了历史音乐学所关注的向题。[⑤]为此,著名民族音乐学家蒂莫西·赖斯提出关于重建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模式,提出“历史构成”“社会维护”“个人体验与创造”的三重立体模式,可以看出,它是对梅里亚姆模式的丰富与改造,该模式注重强调民族音乐学研究不能只关于音乐产品横向的生成过程,而要对音乐事项过往的历史演变轨迹给予历史音乐学视野的观照与思考,因此强调了民族音乐学不能忽略历时性的研究维度。同时看出,“这种研究方法不仅不需要民族音乐学家都把自己变成历史学家(或者人类学家),它还能有助于我们将不同传统中的专业人士的工作联系起来,并鼓励我们去寻求对音乐现象进行共时理解、历时理解、历史理解以及社会理解。”[⑥]

其次,当下在中国音乐学界探讨有关历史民族音乐学方法论及个案实践的学术论文已有多篇[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于2015年1月举办的“第三期国乐学术沙龙会议”中专门针对“历史民族音乐学的理论与方法”进行了专题探讨。与会专家学者针对其学科概念、研究方法、学术理念等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地研讨。如方建军《历史民族音乐学:对象和方法》一文,认为,民族音乐学研究“一切音乐”,但无论何种音乐,都具有发展的历史。尽管历史有时间范围的限定,但时间再有限,也是特定时间的历史。民族音乐学不仅对音乐做切面式的横向研究,也需要进行时间维度的纵向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应使历时研究与共时研究结合起来,形成所谓“人类学化的历史和历史化的人类学”。薛艺兵《什么是历史民族音乐学》一文,针对历史民族音乐学这一概念名称的由来,以及有关英国学者的历史民族音乐学发展脉略,结合自己当年在英国学习工作的体会,提出了自己的有关学科概念与方法论方面的问题。项阳研究员结合自己多年对乐籍制度的深入研究心得,总结了历史人类学视野下的“传统、田野、历史”接通的学术意义。尤其在“2015年度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课题指南”中特别以“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作为项目申报专题,足以看出学界对于其学科方法论与个案实践的关注已经上升到国家层面的高度。

二、历史民族音乐学:注重对音乐文化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研究

经过对学科发展史的梳理与总结,我们发现,其实历史民族音乐学(历史人类学)这个概念的组合中(历史+民族音乐学)在学科理念、研究特点等方面确实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因为史学注重实证性研究,而具有人类学特性的民族音乐学研究注重对音乐文本的多元、开放性的共时性解读与思考,因此从学科的研究属性来看两者也确实存在一些偏差,甚至带有二元对立的特性。亦即因为人类学多关注共时性研究,而史学多是一种历时性视野的学术关照。但是能使上述两个学科柔和、融汇到一起对人类音乐文化进行共时性与历时性的考察研究,确实也是当今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一大进步。有学者认为,“人类学和史学的结合不仅提供了两门学问的共同研究领域,而且另外还提供了一种很有前景的可能性,就是更好地利用跨学科研究工作的理论转距。”[⑧]笔者认为,正是历史人类学这一学科建立后,逐渐糅合了上述两种学科对立的研究属性,受此影响,使民族音乐学研究逐步走向“历史的田野”,开始关注对音乐文化的历史文献的考察与梳理。“与民族音乐学家不同的是,历史民族音乐学家本身不相信在世的音乐家的观念和价值,因为民族音乐学家是特定的历史变化过程的产物(这也是历史民族音乐学家尝试探索的)。”[⑨]正如美国著名民族音乐学家内特尔认为,历史音乐学是研究音乐变化的内容的学科,而民族音乐学是对音乐变化基本过程的考察研究。而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则是把上述两者结合起来,既揭示历史事件又研究变化过程中事件之间的关联,重视所有可得到的证据,包括当今可以观察到的社会音乐的延续和变化。[⑩]因此,可以界定为,“历史民族音乐学”不但是对当下表演活动的一种共时性考察,同时对于具体的音乐事项过往的历史发展轨迹的现代结局给予的重点考证与梳理。

三、历史民族音乐学:两种文本的历史书写(口述文本与书面文本)

历史民族音乐研究在具体的田野考察中也鲜明地呈现出两种历史的书写形式。即民族音乐学强调无文字历史的书写(口述文本),历史学所强调的对传统历史文献的书写与考证(书面文本)。众所周知,民族音乐学受到人类学研究的影响,早期多关注于无文字族群音乐文化历史的研究,而历史学视野中的民族音乐学研究则更加突出对音乐事项过往的历史文献的梳理与考证,其方法论与学科理念彰显出鲜明的历史音乐学的研究特性。正如有学者认为:“人类学研究‘没有历史’或‘没有文字的民族’,而史学则研究‘历史民族’。”[11]所以早期学科研究一般偏注重对于无文字族群音乐的口述史料的搜集与整理工作(口述文本),而传统的历史学则主要关注具有书面历史文本的族群音乐文化史,注重对传统书面文献的梳理与考证(书面文本)。因此看出,历史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概念的深层含义就是从对早期无文字族群音乐文化的历史书写(比较音乐学时期——口述史料),后来发展为受到传统历史学的影响下,开始关注到有“历史民族”音乐文化的历史书写(书面文本),亦即注重对传统历史文献的挖掘与整理。同时有学者认为,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中的两种文本的文化功能具体体现为:口述文本对于当代音乐历史的解释、分析和比较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而书面文本则主要存在于有传统文字的民族,可较多应用于对古代音乐历史的解释、分析和比较。[12]鉴于此问题的探讨,笔者之前曾有专文对其进行详细的论述。[13]其次,笔者认为,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中的口述文本资料的搜集与整理,也是对音乐事项中的乐人、乐事过往的有关的其历史记忆的一种重构过程。同时,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也是基于长期深入的田野考察工作基础上,是对当下具体的音乐事项的发展、变迁的集体性记忆的一种描述与阐释(结构与解构)过程。因此,学科倡导在走向历史的田野过程中,我们不能只关注对书面文献文本的考察与关注,而是要对乐人有关乐事历史的个体记忆方面的口述资料有必要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挖掘与整理。譬如在少数民族音乐研究中,正是由于传统的书面文献相对较为匮乏,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田野考察机会,对民间艺人进行多角度、深入细致的口述访谈。总之,历史民族音乐研究,不但是对音乐事项展开的共时性与历时性的双重研究,同时也是对研究对象的口述与书面文本文献资料的全面挖掘、搜集与整理。

四、历史民族音乐学方法论的中国实践

众所周知,民族音乐学研究者在面对具体的田野工作时,只关注到对现场田野资料的搜集与整理,而忽略了对研究对象过往的历史史料的梳理与考证,导致我们的研究工作偏重于共时性的观照与审视,而对研究对象背后的历史变迁过程缺乏学术关注。因此导致被学界所诟病的一种缺乏历史视野的、孤立的民族音乐学个案研究(“点”)。为此,针对学科研究中多年存在的问题,一些学者进行了深度的反思,并结合历史人类学与中国音乐文化史的研究理论与田野考察实践,探索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学科方法论。譬如中国艺术研究院项阳研究员结合自己多年的研究实践,提出“田野与文献的接通”,即打通学科之间的学术壁垒,提倡历史人类学视野下的跨学科研究,亦即淡化学科意识,从大学科的视域下观照与审视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研究。以民族音乐学研究为例,在基于学科共时性、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历史人类学的研究理论,对研究对象展开具有历时性特征的多视角、立体性质的考察研究。尤其是他新近出版的论文集《接通的意义——历史人类学视域下的中国音乐文化史研究》[14]一书,作者将中国传统音乐研究置于国家在场、宏观地历史认知与把握的学术理念背景下,注重田野考察与历史文献梳理、考证之间的接通与互动。也就是说作者以历史人类学的研究视野,审视与考量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发展与变迁,注重田野考察与文献文本之间相互印证、佐证,由此达到对中国音乐文化史的宏观把握与认知。笔者认为,该论文集不但是当下中国音乐学界跨学科(历史人类学与中国传统音乐、中国音乐文化史)研究与接通的一个典型案例,同时也是实现科际整合的一个十分有效的学术实践。这充分体现出学术研究的“高、大、上”(所谓“高”——国家在场;“大”——宏观把握;“上”——理论创新)。它对于提升我国民族音乐学的整体研究水平,以及与世界民族音乐学理论研究的接轨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历史民族音乐学方法论研究中国实践的一个典型个案。

其次,近年来中国音乐学院打造的“中国古代雅乐及其当代重建研究”课题,也是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个案的一个初步尝试。笔者认为,上述研究其实就是历史民族音乐视野下的传统音乐的复兴或重建性质的研究。因为,传统意义上的中国雅乐虽然已经固化为文本化的东西而存在,如果我们结合历史民族音乐学的方法,对传统雅乐的古谱、仪式环节等进行原声语境化的再造、挖掘、重建,使其恢复原初的仪式或音响,其本质做法与历史民族音乐学倡导的研究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处。比如,马尔卡姆对保存在12世纪手稿中的催马乐旋律和今天所演奏的催马乐旋律展开的比较研究,这一有关“传统音乐复兴”的历史研究课题,也具有鲜明的历史民族音乐学特性[15]。又如英国民族音乐学家施祥生认为,“历史民族音乐学,特别是在东亚,时常被理解为对古代曲谱和相关素材的细致研究,并尝试将这些尘封的文化再现往日的异彩”。[16]所以看出,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的学科范式也是通过对古代历史文献的整理与挖掘,借以重构古代礼俗音乐的仪式场域(场景),或实现或达到对古代音乐文化表演场景的重建问题。当然此种做法能否恢复原本的仪式场域与声音景观值得商榷,但是这种学术实践,为未来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中更多的个案实践开启了一个良好的示范性作用,同时也为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带来很大的启示性意义。

五、后现代论域下的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

结合后现代理论解读与分析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可以看出,在我们走向历史田野的过程中,不但关注在场音乐表演的艺术内涵及其音乐纵向发展的历史轨迹,同时也要针对音乐表演“文本的历史化”“历史的文本化”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解读。正如克罗齐所说:“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17]结合上述理论以及民族音乐学的田野与案头分析工作可以看出,每一场音乐表演活动的“历史构成”轨迹都是由过往的无数个当下的表演文本纵向叠加而成的,其代表了一个音乐表演活动的发生、发展、变迁的历史轨迹,因此呈现出“新历史主义”研究维度,即“本文的历史化”“历史的本文化”特性。也就是说,当我们考察某一音乐事项的“历史构成”文本之时,要从新历史主义的角度对其进行观照。强调“本文的历史化”意在说任何音乐事项的生成过程都是其长期的社会、文化发展语境中不断积累而成的一个历史产物,而“历史的本文化”是指任何音乐表演文本都是其过往的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与其所处时代的周围社会、文化、民俗信仰等多重因素互动、交流、融合、渗透而成的一种文化文本,它是经过长期的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过程纵向积累而成的一种历史文本。结合蒂莫西·莱斯的三重模式来解读可以认为,任何一种音乐文本的生发过程都是经过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的纵向的传承(濡化)与横向互动(涵化)的坐标体系相互交集生发而成的一种音乐文本。当然每一个时代的切片都包含着三重解构因素(“历史构成”“社会维护”“个人创造与体验”)的过程。因此,“新历史主义”视野下的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不但既要关注纵向的历史传承,同时对每一个时代横向面中其音乐的三重模式之间的互动因素也要给予综合考量,同时这句话正是应了克罗齐所说的:“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以及“文本的历史化”与“历史的文本化” 的学术观点,因此带有典型的新历史主义性质的研究观念。正如瑞士历史人类学家雅各布·坦纳认为:“历史既然不是一个连贯的过程,而是由许多彼此分开的时代组成的,而这些时代又基于种种结构和心态构成的许多完全不同的集合(Ensembles),那么历史分析的问题提法和结构主义田野考察的问题提法就不谋而合了。”[18]

其次,结合仪式音乐文本的构成为例可以看出,我们在田野中观察到的音乐表演文本其实就是历代民间艺人经过长期的艺术实践逐步积累而成的,即“文本的历史化”;从另一个角度看,当下活态的仪式音乐表演文本的“历史构成”,同时也是在过往的无数个当下的民间艺人不断地吸收其民间文化、周边族群传统音乐文化的产物,即构成了无数个当下的音乐表演文本(纵向的历史文本)。它是经历长期的纵向积累过程实现的(即是无数次的“再语境化”与“去语境化”[19]过程),亦是“历史的文本化”。所以,后现代主义理论追求多元化、开放性的文本解读方式,注重音乐表演文本与特定的表演场域之间互动关系的观照与思考。亦即,很多音乐表演文本的“历史构成”问题,都是无数次在场表演文本的历史积累而成,每一次新的音乐表演文本都带有上次表演文本的“痕迹”,所以,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语境中,任何特定的音乐表演文本的历史书写都是有无数次当下表演文本的“去语境化”、“再语境化”的过程。

我们知道,民族音乐学研究在关注当下音乐表演“历史构成”轨迹方面的文献的考证工作有时会是力不从心。主要体现在对于无文字历史的族群来说,很多的涉及到族群起源、发展、迁徙等相关的文化信息基本上都是通过口传文本(神话传说)、书面文本(这里会涉及到民间保存下来的经文、家谱、民歌文本、汉族文献)等信息传递出来,而且这些信息经过数代的流传过程中出现的变异性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其真实性也让人质疑。譬如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中(尤其是一些小的族群),若一味强调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但是在实际的历史文献史料的搜集与整理方面其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因为,不像研究汉人社会这样复杂的社会,仅仅依靠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是不够的,还必须与历史学研究方法相结合,才可以了解研究对象的来源,他们和周围的群体的关系,他们现存的社会文化现象的发展轨迹。[20]同时针对汉族传统音乐进行的历史性考察,无论是口述文本还是书面文本的文献史料都异常丰富,所以在田野与案头工作中对于其历史文献的梳理与考证工作都相对较为便利。

然而笔者认为,有必要注意的是: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也不要过度发展具有实证性质的历史音乐学研究,而忽略对其当下音乐表演文本的多元、开放性的文化解读与阐释,结果造成捡了芝麻却丢了西瓜。即“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归根结底是要保持其学科研究特色,而不是过度追求其史学的研究视野,否则会使学科研究造成一种偏向历史音乐学的研究轨道。同时,一味地强调注重对传统历史文献的考证与梳理,而忽略或质疑学科的共时性考察的学术意义,难免会陷入实证主义的研究路径。如德里达认为:“文本之外,别无它物。若是,则以文献所建立的历史,必将化为子虚乌有的符号游戏,而别无实指。……‘文本’意谓符码允许开放且多元的阐释进路,而‘文献’或‘作品’则代表作者与实体(reality,就史学而言则是史实)之间封闭或自足的实录,其解释系统即非固定,亦是有限的。”[21]同时新历史主义认为:历史在自身之中承载着由叙事与情节强加其上的价值观和各种臆断,因此历史知识在认为能透明地接近过去的同时常常不自觉地同意了哪些价值观。第二层是反映了阐释者自身价值观与上述识见的迭加,也称历史文本的现代阐释的文本性。[22]还如台湾著名历史人类学家王明珂研究员认为,“……对于‘溯源’有兴趣的历史学者、民族学者与考古学者们,经常能够提供所谓学术上的‘客观证据’而赢得尊重。但是所谓有关一个民族起源的客观证据,事实上常是历史学家在无数的社会记忆中选择‘有历史意义’的材料,使考古学家与民族学家重新定义‘典型器物’与‘文化特征’,来筛选有价值的材料(同时忽略其它材料)。如此重构一个民族的起源与迁徙分布,以解释或合理化当前的,或理想中的族群分类及族群关系。”[23]“历史文献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是客观的、主观的,因为都是选择性的历史记忆。”[24]所以,我们认为,任何时代的历史书写都带有那个时代写史者、撰史者的价值观与主观判断,同时也正是回应了克罗齐的“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的经典论断。因此,对于传统史料的考据方面,我们必须将这种历史的书写方式与价值观判断置于当时那个时代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中来综合分析研究,我们不能用现代史观对其进行分析与判断。

六、历史民族音乐学视角下的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

当下的中国少数民族传统音乐呈现为具有民族音乐学特征的宏观与微观研究,很多个案考察基本还限于平面性质的分析与描述,缺少立体化的带有历史学维度的解读与阐释。尤其相对于汉族传统音乐研究者来说,在历史文献的考据方面一直是很多学者的软肋,这些给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史的进一步拓展研究带来诸多的困难。因为少数民族不像汉族那样保存有大量的历史文献,大部分族群多是有语言无文字的,其历史文献很多是靠神话传说、口传文本代代相传的。只是一些与汉族互动较为频繁的或汉化较为严重的族群,才能在汉族传统文献中找到其社会、历史文化方面的痕迹。有学者把少数民族文献分为三大类:民族文字历史文献、汉文历史文献、民间手抄藏本。”[25]所以,汉族历史文献也是我们研究少数民族音乐历史最为重要的史料来源之一。因为,“即使对那些没有文字的民族,也可能从历代汉文文献或其他文字的记载中找到他们的信息。”[26]其次,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历史文献大多是以明清时期为主,比如西方传教士记录的西南族群风土志,以及汉族传统文献中的记载,等等,所以文献的相对匮乏也是少数民族音乐史研究的最大困惑之处。所以,自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虽有很多学者一直倡导大力开展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史的考察研究,但是至今相关的学术成果少之甚少。同时又加之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文化很少在历代官方与民间的文献史料中记载与呈现,又由于一些族群之间在族源问题上存在很多千丝万缕的关系,以及上世纪五十年代族群划分存在的诸多问题,致使少数民族音乐史的考察研究带来诸多困难。譬如,以苗族音乐史的考证为例,由于苗、瑶、畲三个族群文化之间的关系密切,因此在对其古代音乐文献史料进行考证时难以对其族性给予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所以,正是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当我们走向田野开展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史料的搜集与整理时会觉得无从下手,甚至很茫然。因此,我们只有依靠大量的汉文文献开展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史的考察研究。譬如以西南跨界族群音乐文化史的研究为例,要结合元明清时期的“宣慰司”文献对其音乐与其社会、历史、经济、军事等因素的互动交流的历史轨迹进行考证与分析研究。如西南瑶族跨界族群音乐的比较研究方面我们不能只关注于共时性的音乐表演活动的实录,而且要结合元明清时期的西南少数民族历史文献以及汉族文献,来对这里的族群传统文化的互动、交流过程进行综合立体的观照与审视。还如若对处于南传佛教文化圈内的傣族、布朗族、德昂族,在不同政治语境中的传统音乐的历时性的流变过程给予关注与思考。因此就要对明永乐十一年(1413年)云南设立的“南甸”、“干崖”宣抚司和麓川平缅、木邦[27]、孟养、缅甸、八百、车里、老挝、大古喇、底马撒和底兀剌十个“宣慰司”[28]的文献史料进行深入地挖掘与考证。据笔者在广西贺州瑶族考察时发现,婚礼中使用的唢呐曲牌《朝天子》与汉族传统曲牌《朝天子》之间曲牌音乐有很多相同之处,这充分说明瑶、汉传统音乐文化的“涵化”作用。所以,假如我们要深入挖掘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有必要结合嘉庆10年(1805年)王人作纂修的《平乐府志艺文部》,以及历代的乐籍制度作为参考,进一步探究与梳理瑶、汉族传统音乐文化之间的互动、交流的历史轨迹。正如历史民族音乐学者认为:“为了恰当地解释传统音乐文化的乐谱及音乐现象,必须了解其原始资料的历史和它在音乐文化中的功能。”[29]所以笔者认为,在对少数民族音乐进行研究时,我们不能只关注于乐谱文本的艺术形态的解构性分析,同时要对其来源问题给予历时性的观照。在面对中国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研究时,一定要将其置于历史人类学的研究维度之下,不但要对音乐表演的现场文本给予横向分析与解读,同时要针对其音乐表演文本中的乐器、乐谱,以及与周围文化的互动、交流轨迹进行历史学视野的立体分析与考证。尤其不要忽略对“早期的声音记录、口传历史、文字和乐器资料、插图和考古学数据等”[30]方面的关注与思考。

结 语

民族音乐学研究由于受到文化人类学理论(如进化论思想)的广泛影响,只关注田野中鲜活的还依然存续的音乐表演(共时性研究),亦即多是对当下传统音乐文化表演形态的个案考察研究,而忽略了研究事项中背后过往的历史发展、变迁的现代结局的考量(历时性研究)。因此,常被音乐史学界称为是缺乏历史文献(或走向历史的田野)的音乐学理论研究。鉴于此,民族音乐学研究领域中开始逐渐关注到历时性研究方法,亦即我们不仅要关注当下音乐事项的声音构成,以及与周边族群传统文化的互动轨迹,同时对其音声结构、音声形态、音声的表征功能的历史建构过程给予纵向的考察研究,从而回应了曾被学界诟病的只注重对当下音乐表演活动的即时性文本的分析与描述,而忽略了对其音乐“历史构成”的学术观照与思考。同时,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所呈现的学术理念与研究视角也是为了让我们更加立体、多维、宏观地把握与认知族群音乐文化之间“濡化”“涵化”的现代结局。然而有必要提醒的是: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不能过度发展为具有实证性质的历史音乐学研究,而忽略对其音乐表演文本的多元、开放性的解构性阐释。因为,一味地强调对传统历史文献的考证与梳理,而忽略或质疑学科的共时性研究的原初学术理念,难免会陷入或偏向实证主义研究的怪圈。

(注:本文原载《音乐研究》2015年第6期,并获中国艺术人类学会第二届“费孝通艺术人类学”三等奖,同时也是笔者主持的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瑶族婚俗音乐的跨界比较研究——以中、老瑶族为考察个案”(课题编号:15BD004)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由于音乐人类学的田野工作只能局限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体现为‘现时性’(即时性)和‘现场性(临场性)’特点。因而在这样的田野调查中,调查者只能接触到有限空间中的个别乐人,单一乐种及其个别的相关文化背景。那么这样的田野调查资料可供研究的过去的历史就只能局限在这一调查对象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即便我们可以从田野调查中通过观察和从访谈的口述资料中去追溯和重构历史(this history),而不是这一调查对象以外的其它地域范围,时间范围或某一乐种体系范围中的历史。”(参见薛艺兵:《通过田野走进历史——论中国音乐人类学历史研究的途径与方法》,《音乐艺术》2012年第1期,第82页)

[②]定宜庄:《三十年来社会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以明清时期为例》,《历史研究》2008年第6期,第17页。

[③]Widdess ,Richard.1992“Historical Ethnomusicology .”In Myers, Helen ed. Ethnomusicology: An Introduction. New York-London: Norton,pp.219-37

[④]转引自杨民康:《音乐民族志方法导论---以中国传统音乐为例》,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51页。

[⑤][加]蒂莫西·赖斯,汤亚汀编译:《关于重建民族音乐》,《中国音乐学》1991年第4期,第121页。

[⑥][英]理查德·魏狄斯:《历史民族音乐学》,海伦·迈尔斯主编,秦展闻,汤亚汀译《民族音乐学导论》,人民音乐出版社2014年版,第296页。

[⑦]主要代表性文章有:赵志安:《民族音乐学历时性研究述见》(《中国音乐学》,2001年第3期);齐琨:《历史地阐释:民族音乐学之历史研究》(《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李延红:《民族音乐学的“历史研究”》(《音乐艺术》,2006年第3期);项阳:《关于“历史的民族音乐学”:传统音乐的个案调查与宏观把握》(《中国音乐》,2008年第4期);薛艺兵:《通过田野走进历史——论中国音乐人类学历史研究的途径与方法》(《音乐艺术》2012年第1期);袁春:《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述评》(《云南艺术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⑧][瑞士]雅各布,坦纳著,白锡堃译:《历史人类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页。

[⑨][英]理查德·魏狄斯:《历史民族音乐学》,载[美]海伦·迈尔斯主编,秦展闻,汤亚汀译《民族音乐学导论》,人民音乐出版社2014年版,第286页。

[⑩][英]理查德·魏狄斯:《历史民族音乐学》,载[美]海伦·迈尔斯主编,秦展闻,汤亚汀译《民族音乐学导论》,人民音乐出版社2014年版,第185页。

[11][瑞士]雅各布·坦纳著,白锡堃译:《历史人类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1页。

[12]杨民康:《音乐民族志方法导论---以中国传统音乐为例》,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54-355页。

[13]赵书峰:《口述文本在民族音乐学研究中的作用和意义——以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为例》,《云南艺术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第32-38页。

[14]项阳:《接通的意义——历史人类学视域下的中国音乐文化史研究》,中国文联出版社2014年版。

[15][英]理查德·魏狄斯:《历史民族音乐学》,海伦·迈尔斯主编,秦展闻,汤亚汀译《民族音乐学导论》,人民音乐出版社2014年版,第294页。

[16][英]施祥生(J·Stock)著:《沪剧:现代上海的传统戏曲》,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29页。

[17][意]贝奈戴托﹒克罗齐著,傅任敢译:《历史学的理论和实际》,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3页。

[18][瑞]雅各布,坦纳著,白锡堃译:《历史人类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9页。

[19]美国著名民俗学家理查德·鲍曼认为,表演意味着“从来不是第一次”,其本质在于话语的“去语境化”和“再语境化”当中,而后者尤为重要。(参见理查德·鲍曼著,杨利慧,安德明译:《作为表演的口头艺术》,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页)。

[20]定宜庄:《三十年来社会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以明清时期为例》,《历史研究》2008年第6期,第16-17页。

[21]黄进兴:《后现代主义与史学研究》,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39页。

[22][英]马克·柯里著,宁一中译:《后现代叙事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7页。

[23]王明珂:《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台北:允晨文化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58页。

[24]王明珂:《在文本与情景之间:历史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反思》,《青海民族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第4页。

[25].邓文通:《民族历史文献的开发利用浅议》,《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S2期,第231页。

[26]定宜庄:《三十年来社会史研究的回顾与反思——以明清时期为例》,《历史研究》2008年第6期,第16-17页。

[27]明清王朝行政建制,辖境相当于今缅甸掸邦东北部地区,明时治所在今缅甸兴威。

[28]宣慰司是介于省与州之间的一种偏重于军事的监司机构,一般掌管军民之事。它是中央机构。宣慰司长官官称"宣慰使",是负有承上启下的一个地方区划的军政最高长官。宣慰司这一机构最早见于金朝,元朝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立。到明清时则只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宣慰司数量比前朝要少。参见http://baike.haosou.com/doc/1202092.html

[29]杨民康:《音乐民族志方法导论——以中国传统音乐为例》,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54页。

[30]杨民康:《音乐民族志方法导论——以中国传统音乐为例》,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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