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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壮等:传媒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日期:2009-05-15] 来源:  作者: [字体: ]

传媒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刘壮 谭宏

自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新的报道对象进入了我国传媒的视野。特别是2006年, 国家宣布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文化遗产日”及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来, 围绕“文化遗产日”和“国家名录”从传统纸质媒体到电视甚至网络, 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无处不在, 成了传媒关注的焦点。就以2007年8月16日为例, 仅一天时间, 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的标题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闻就多达11条①, 传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由此可见一斑。当2006年中央电视台青年歌手大赛增加“原生态唱法”组别、中央电视台连续7天在黄金时段推出“民族民间歌舞盛典”之后②,更是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在主流传媒中取得了不可动摇的地位。在国家持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当下, 如何发挥传媒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传媒预期及其实现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 需要政府、学界、民众的协同参与。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下文简称《公约》) 的规定, 缔约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 必须实施“向公众, 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和“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③同时,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下文简称《意见》) 的规定中, 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 普及保护知识, 培养保护意识, 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 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④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近年从国外输入的学术概念, 对其内涵、外延的界定在学界还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⑤,社会公众更不能清晰地对这一概念加以理解。但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 保护工作又必须及时推进, 可以说保护工作者在自身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的同时, 还肩负着面向公众的教育的义务。从现有文件的规定来看,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普及、保护意识的培养等任务被政策制定者指派给了以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为代表的大众传媒。
也就是说,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过程中, 大众传媒被赋予了向社会公众进行普及教育和宣传动员的职能。我们注意到, 无论《公约》还是《意见》, 对传媒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发挥作用都停留在提倡和鼓励的层面,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要求。也就是说, 传媒是否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来, 主要取决于媒体对其社会责任的主动承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作为“经济人”的传媒考量其媒体内容的首要指标应当是经济效益而非文化职能。要成为媒体报道的内容, 首先需要能够吸引足够的“眼球”。在国家设立第一个文化遗产日的时候, 因为文化遗产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报道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密集程度, 而文化遗产日一旦过去, 则所有报道都烟消云散, 在正常的情况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成为传媒一年一度、每次持续一周的报道对象。而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是一项需要长期持续实施的社会工程, 间歇式的、热点式的传媒报道根本不可能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记录和报道。到目前为止我国也还没有出现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纪录片, 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无法保证投入较长的时间是重要的因素。
从内容上讲,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强的地域性, 其接受面往往受到区域文化、民族传统的限制, 在甲地非常受欢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样式可能在乙地无人问津。作为受众广泛的大众传媒, 其报道内容肯定要考虑全体受众的接受态度。因此, 在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 往往是地域性不强的样式得到了强势媒体关注, 而那些具有极大的独特性、传承范围较小、急需引起公众注意加以保护的样式反而被媒体冷落。同时, 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大程度上与其传承区域的生活方式有很深的联系, 在媒体传播过程中, 非传承区域的受众并不一定能够对其进行理解和接受, 从而导致媒体销量的下滑, 导致媒体作出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选择。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然是一个连学界都没有定论的概念⑥, 专家之间的意见纷争是学术讨论的正常现象, 但就社会公众而言, 他们在大众传媒的语境中已经习惯了“对自身所处世界的认识往往不是来自直接观察和亲身体验, 而是依赖他人或大众媒介提供的有关情况”⑦, 如果专家的意见之争通过大众传媒透露出来, 就可能导致大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无所适从, 导致公众对传媒信任度降低, 反过来刺激媒体放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报道。
当《公约》和《意见》都把对公众进行教育的重任放在大众传媒的肩上的时候,并没有为大众传媒指出如何开展工作的方向, 显然, 这是一个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深化和丰富的命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传媒素质及其缺失

在信息时代, 拥有全方位话语权的大众传媒引领着公众的文化兴奋点,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也是如此。如果说媒体在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时候有各种各样的考虑, 但一旦成为面向社会公众的传媒话语, 媒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被看似客观的报道掩盖了, 公众看到的是经过媒体过滤的看似客观的报道。因此,传媒本身的素质决定着公众对非物质文传媒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及保护的操作策略都是新生事物, 在学界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作为社会成员的传媒从业人员自然也不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准确的判断, 而且这一现状在学界完成学术梳理之前无法得到改变。因此, 传媒并不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刻而明晰的理解,自然也无法站在学理的高度达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性认识, 导致众多的报道停留在表面化、感性化的表层, 缺乏有深度的反思和追问, 这恰恰是公众缺乏而媒体应当提供的内容。
按照《公约》的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但大众传媒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报道的时候, 其关注点放在了具有视觉冲击效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层样式之上,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传承人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造成在大部分报道中公众仅看到了很多文化样式, 而没有看到这种文化样式的传承人的有关情况。
从本质上讲,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活方式, 具有稳定的传承性和日常性,它与传承人群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但大众传媒在进行报道的时候, 关注点往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主流话语而言“新”、“奇”、“怪”的部分, 并对这些部分通过醒目的标题、夸张的描述等手段予以放大。
在信息大众化传播过程中, “当一个信息被‘放大'时, 就意味着它引起了共鸣, 即无意识的认同, 它因此而产生了一种新的意义: 成为大众心理归宿的符号”。⑧这种报道方式固然满足了公众好奇的眼光, 提高了传媒的影响力, 但由此造成的后果,是让公众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新”、“奇”、“怪”的东西, 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偏狭理解。更为严重的是,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在传媒报道的过程中, 可能会因为传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新”、“奇”、“怪”的报道预期以及公众对此的追捧, 从而按照媒体和公众的喜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盲目地变更, 造成不可挽回的传承变异, 甚至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正常消亡。
传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报道并非镜像似的全面反映, 而是经过选择的结果。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与区域文化空间无法分割, 但在传媒报道过程中, 肯定只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进行描述而无法将文化空间一并表现出来, 呈现在传媒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从当地文化空间中抽离出来的文化样式。比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秀山花灯包含了从请灯到送灯的完整的民间习俗, 但在传媒话语中仅仅呈现为花灯歌舞, 它本身具备的民俗意义在传媒选择的过程中被有意识地放弃了, 展现在公众面前的秀山花灯从丰富的民俗样式转变为了单一的歌舞。这样的简单化倾向在大众传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过程中一再发生, 并通过传媒之间的简单复制而不断演化、扭曲, 甚至成为主流话语渠道中表演语汇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全丧失了作为生活习俗的文化蕴含。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在大众传媒话语权的笼罩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简单、空洞和变异的趋势。无疑, 这样的结果并非保护者的初衷, 也越出了媒体本身的预期, 更不是公众所希望获得的信息。

对策与建议

纵然大众传媒向公众提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存在很多问题, 但它无疑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公众中间的认知程度, 起到了推广和宣传的积极作用。因此,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应该也能够采取措施, 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积极方面, 降低其消极影响。对此, 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加强学术研究,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建设。按照一般的学术路径, 一个概念的提出, 是在对概念的内涵充分明确之后。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一权威机构通过《公约》公布并作出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从这个角度上说,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中国学术界自生的概念, 而是来自非学术路径的一个外在的规定性概念, 所以它在汉语语境中缺乏天然的学术土壤。⑨对我国而言, 当务之急就是在厘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理论体系, 从而为公众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也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同时, 理论建设还可以为大众传媒在内容制作的过程中提供理论依据和方向性引导, 从而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大众传媒传播过程中的信息完整性和真实性。
2、深入实际, 坚持报道的原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长期形成的区域性文化样式, 走马观花式的“采风”所获得的信息往往停留在表面上, 不能得到本质性的文化信息, 更不能了解表征掩盖下的文化意蕴。它需要媒体从业人员坚持深入到传承人群的日常生活中去, 抛弃以往“采访者/被采访者”的身份意识, 从生活体验的角度去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 才能挖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之“根”。只有具备了生活经验的报道, 才能够引起非传承区域的公众的认同和共鸣, 从而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 促进保护的顺利推进。
3、多种传媒样式协作, 实现传播的立体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信息量非常丰富, 单一的传媒样式很难达到理想的传播效果。因此, 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报道的时候, 表现形式需要实现文字、图像、视频等多种样式的综合, 传播手段也需要实现平面与网络的综合, 在传播过程中构建起立体的、互动性强的感知环境, 营造出融合性强的文化氛围, 从而实现良好的传播效果。
传媒与大众是传播学的经典命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积极推进的当下, 在两者之间搭建起良好的沟通桥梁, 是保护的需要, 更是大众传媒必须面对的现实任务。因此, 我们任重而道远。

注释:
①2007年8月16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闻
[EB/OL].http: / /www.pkucn.com/chenyc /thread.PhpBtid=8631,2007- 09- 13。
② http:/ /www.cctv.com/music /special /C16544/01/, 2007- 09- 13。
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EB/OL] .http: / /unesdoc.unesco.org/images /0013 /001325 /132540c.pdf, 2007- 09- 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 2005] 18号)
[EB/OL] .http: / /law.lawtime.cn /d350636355730.html /pos=1, 2007- 09- 13。
⑤(张春丽、李星明: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研究述论》,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1999( 2) 。
⑦黄永林: 《大众传媒与当代大众世界》,《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1999( 2) 。
高小康: 《大众的梦》, 东方出版社, 1993年版。
"牟延林、刘壮: 《研究路向与学科体系》、《重庆文理学院学报》, 2006( 2) 。

(来源:《新闻爱好者(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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