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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江涛:“媒介参与”与“非遗”的保护和开发

[日期:2012-08-31] 来源:  作者: [字体: ]

“媒介参与”与“非遗”的保护和开发

项江涛

作者简介:项江涛,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辑(北京,100026)

通讯地址:100026 北京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泰达时代中心1号楼1103文学部

中文摘要: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中,媒介的参与不仅仅是“技术性”的,更根本的是媒介参与的“主动性”。我们把媒介参与的“主动性”有的放矢为深入挖掘、真实呈现“非遗”背后的文化内涵及生成、发展的规律性并使其社会化、转化为大众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性”,形成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创新及共同文化认同的社会信息环境,称之为“媒介的自觉”;保存“原真性”发现“规律性”应是媒介参与的本质表达,也是媒介参与的社会、文化功能的深刻体现。

关键词: 媒介参与 文化遗产 “媒介的自觉” 文化认同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倡议和推动中,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和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确立不久,对相关的法规及社会功能的研究亦刚刚起步,对“非遗”深入的理论研究、价值阐释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对于媒介在“非遗”保护与开发中的参与方式及其引导作用与文化价值还缺乏理论上的支撑。

我国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资源丰富、类型多样,但在保护与开发中,对非物质遗产公约和对遗产价值的认识存在许多误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的规范、措施还存在不足。由于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变动,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而民族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又较为复杂。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这一文化历程,又是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同时展开的认同历程,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包含着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实现国家现代化的文化诉求)不同层面的辩证统一的文化认同。良好的信息传播环境是民族地区文化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要素,在社会的转型期及西部大开发中,需要积极探索媒介有效的传播途径和方式。

“传播是促进文化变革和创新的活性机制,传播是文化的内在属性和基本特征。一切文化都是在传播的过程中得以生成和发展的”。[①]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产业开发离不开现代化媒体的参与,尤其是在文化的保护、开发、创新与文化认同等方面媒体参与有着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一、媒介参与的本质:保存“原真性”、发现“规律性”

1.保存“原真性”是媒介的社会、文化功能的深刻体现

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不仅是媒介参与自身技术特点的直接体现,也应是媒介参与的基本原则。

首先,从媒介的本身特点来看,媒介参与非遗的保护与开发的直接表现是通过录音录像、文字图片、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原真”的记录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存在形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几个方面来看,无论是非遗的口头传承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还是有关知识、实践及传统的手工艺技能,“非遗”的这些呈现形式可以使得媒介无阻碍的参与进来,并“高保真”的为未来记录历史与传统。传统媒介中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及新媒体中的互联网都可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我们通过文字、书籍、音频、视频等能够长期保存的媒介和数字化信息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技艺流程进行记录分类、收集保存,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全面的记录保存,建立系统的档案和数据库;通过博物馆等文化机构,对“非遗”的记录资料、真实实物进行收藏保管,向社会大众提供展示与宣传、研究与传播等公共文化服务,都是很好的保护方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也曾明确指出:要运用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起档案和数据库。可以说,媒介通过这一系列的专业化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与保存,研究与传播铺平了道路。

其次,媒介参与不仅仅是媒介物质与技术的参与,更重要的还有“媒介人”的参与。当带有主观性的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观性发生矛盾时,就要求“媒介人”要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观性,客观本真的记录“非遗”的表现形态,这应是媒介参与的基本原则。然而现实中“媒介人”的一些做法却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比如,没有实地的田野调查或不合时宜、场地的节目表演;有的录制影像或仅仅只是当地旅游景点组织的商业性娱乐活动;或追求所谓“艺术效果”人为删改图片、录像;甚或要求表演者按其“艺术要求”表演录制等,这些现象名义上是在保护,实质上是对“非遗”更严重的破坏。这虽是个别现象,但对“非遗”保护的破坏作用却很大,因为无论从保护非遗的角度,还是从媒介的职责角度来看,客观性都是媒介参与所必须服从的基本原则。

再次,“非遗”的“原真性”不仅仅是指其存在或呈现的表象形式,更深刻的是其与外在“文化、社会环境”互动所产生和蕴含的文化内涵。我们在客观记录“非遗”本真性的基础上,深入挖掘、真实呈现“非遗”背后隐含的文化内涵,将是媒介参与的社会、文化功能的深刻体现。

我们身边的每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经过千百年的文化沉淀与历史积累,已完全融入其赖以生存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存在于与其关联的各种社会、文化与人们的生活关系中,因此我们记录拍摄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时,针对的就不仅仅是某一单纯的独立的“文化个体”,而面对的是内涵丰富、关联密切的“文化整体”。我们要理顺与其相关的各种历史脉络、每一个文化关联与内外关系。因此需要“媒介人”做大量的预备功课,全面深入地参与,对于一些“非遗”的拍摄,不仅要进行采访调查、文字记录,更需要后续的学术研究与调查补充,比如与环境的关系、与社会生活的关系等,这需要“媒介人”全面素养的提高与培养,需要对“非遗”背后的文化内涵有深刻认知。

因此,我们要保持“非遗”的“原真性”,不仅仅是保护其表象形式,更要保护其与外在“文化、社会环境”互动及蕴含的文化内涵;而且只有我们把媒介参与的“主动性”“有的放矢”为深入挖掘、真实呈现“非遗”背后的文化内涵使其社会化,才能深刻体现出媒介参与的社会、文化功能,才能使媒介参与更好地为“非遗”的保护、发展做出更大的社会与文化贡献。

2、发现“规律性”是“媒介自觉”的本质表达

媒介参与的“主动性”服从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观性”,并不是说让媒介作一个“无所作为”的看客或记录者,“媒介人”在客观的记录中,应承担起媒介的历史责任,通过媒介参与发现“非遗”与外界文化环境“互动”生成、发展、流变的规律性。即,通过媒介参与的“主动性”挖掘“非遗”的“客观性”并使之转化为大众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性”;通过媒介的社会、文化功能使其社会化为大众的思想意识、日常化为大众的行为规范,形成有利于“非遗”保护发展创新的社会信息环境。这一系列从发挥“媒介人”主动性的有的放矢,到发现“非遗”生成、发展的规律性,并社会化为大众的创造性精神与文化认同的媒介参与我们称之为是“媒介的自觉”。

无论是对“非遗”的保护还是开发,或使“非遗”文化能被大众正确认知,媒介都责无旁贷且快捷有效。我国的媒介随着科技的进步、时代的发展,其社会、文化功能也全面拓展。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也大力“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 普及保护知识, 培养保护意识, 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②]当今数字多媒体时代,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是人们传播信息、感知了解外在世界的“主渠道”,人们接触外界的大量信息是通过媒介其强大的信息收集、编辑、制作和发布能力传递、取得的。有学者认为,媒介作为现代社会一种最具公众性和影响力的文化力量,作为一种文化的传播工具的意识形态功能,正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改变着受众。也正如拉斯韦尔认为的传媒“社会遗产传承”功能及赖特称之为的大众传播的社会化教育功能,都强调大众媒介在传播文化知识、思想价值及行为规范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产生的信息环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有着重大作用。

媒介在参与“非遗”的保护与开发中,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成、发展嬗变的“规律性”,挖掘、宣传、社会化“非遗”一脉相承的优秀文化与创新精神,这应是媒介参与的本质表达。

首先,文化遗产是经过长时期的历史沉积形成的,期间由于文化的交流等内在、外在因素引起的文化生态环境的改变,都会深刻的保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与文化内涵中,成为记录其历史演变轨迹的关键节点,在这些节点的两端可以看到不同的文化环境对其的不同影响,从而形成不同的文化内涵、特色及传承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种相互交流与渗透中,在历史的变迁中实现着自身的“活态流变”,新的文化内涵与形式在“动态”中重构。以藏传佛教寺院羌姆表现为例,历史上西藏、青海、内蒙等藏传佛教传播地区的羌姆仪式表演基本类同,且宗教色彩浓厚。但在历史的推演与文化传播中,在中原、北方草原民族、西方等不同文化生态圈的影响与交互中,大量的新观念、新事物在现实发展中被接受,新的价值观弱化了原有价值观的主导地位,改变了人们的思想结构,使得青海、内蒙等地区的羌姆仪式表演逐步呈现出宗教色彩弱化、仪式世俗化、简约化的特点。由此,媒介参与的“主动性”就是要发现不同文化生态环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文化影响的作用机制,在对两者的互动关系的研究与记录中,总结、归纳、发现其相互作用、嬗变的文化规律。

其次,通过媒介参与的“主动性”挖掘“非遗”的“客观性”,并使之转化为大众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性”,形成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创新的社会信息环境,这些应当成为媒介参与的常态性工作。媒介的宣传与传播是使文化知识、思想意识得以延续和扩展的重要途径。由于时代的进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非遗”逐渐丧失了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与其相应的社会关系、功能及表现形式都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嬗变,人们想“原汁原味的整体复制保存”“非遗”的思想与行为越来越受到时代强有力的挑战。因此,除了通过社会宣传、传承人讲习授徒、培养传承人等方式的普及和推广外,“媒介人”还应在对历史的总结与研究中告诉人们:多元文化在相互借鉴、学习中成长进步,在相互交流、碰撞中融合是不可更变的文化发展规律;我们传承的应是一种开拓创新的文化精神,而不是在特定的历史文化生态环境中形成的某种“非遗”的具体表现形态;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并不矛盾,其本质都是为保护、发展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基因,两者可以统一于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只有创新才是真正的文化保护,因为唯有此才能使得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才能在当今世界越来越激烈的国际文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媒介参与的历史价值与文化意义

1、“整体性”记录,拓展“文化生存空间”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人类社会前进更新,不同时代的社会特征与区别愈加鲜明,二十一世纪的现代社会与十九世纪社会的差别是不可想象的。但社会、历史的延续性是不可否认的,有一种“力量”其始终隐含于人类文化与精神的深处,蓄藏着人类前进的动力、支撑着人类的自我挺立、引导着人类的发展方向。从这种意义上讲,我们用镜头胶片,用笔墨书籍记录下的历史与现在就是在开辟指引我们人类的未来。

高科技推动的全球化时代,文化大交流、大融合,各种文化始终处于动态的调整与变化中,“现代化”正成为当今人类社会的一种“统治性”范式。在数字化多媒体时代,媒介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日渐拓展,数字技术应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已从原始的简单纪录发展到对文化遗产的精准“复原”,运用数字输入记录、摄像等各种数字化技术对文化遗产进行多形式的采集,建立数字化的文化遗产档案和“非遗”博物馆等,都是当前很好的“非遗”保护方法。不同于一些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化生存意义的疑问,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化恰恰是拓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空间、文化与发展空间,最大限度的“低损耗、高保真、整体性”的还原了历史。

其一,以培养“传承人”的方式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态,但与“非遗”共生共长的文化生态、社会、民俗环境却难以整体保护。一些地区所谓“整体性”保护的“文化生态园”,先不说其保护效果与作用有待进一步研究、考证,就其所谓的“整体性”来说也是片面的、局限的,因为其忽视了中华民族这一最大、最根本性的文化视域。中华文化的多元一体是几千年中不同的“文化圈”相互进行着信息传递与文化互动,相互借鉴、交流所形成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历史在前进,时代也已发展变化了,就某一民族或文化现象为视角构筑的“文化生态园”,其本身就是一个忽视“文化整体性”的局部文化行为。而采用摄影、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民间传承人表演,不仅可以对“非遗”进行真实的记录,而且还可以全面系统的记录、采集传承人生活其中的、还没完全褪色的文化生态环境。

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化拓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空间、文化空间与发展空间,整体复原了已消失了的“文化影像空间”,其产生的社会与文化价值极大地拓展了其发展和生存的“文化空间”。以民俗影像为例:《刘三姐》、《阿诗玛》等表现民族风情的影视作品,其历史与社会价值远远超出影视作品本身的范畴;类似的表现民族文化的影像,都是通过审美实现认知,影视内容包罗万象,从日常生活到天文地理无所不包,汇聚工艺美术、音乐舞蹈到民俗节日、祭祀庆典、礼仪服饰、家居建筑等各种文化形态,可以说为我们整体细致的复制和再现了历史的“音容笑貌”。有学者总结,“民俗影视,是以动态的富有表现力的影像,再现民俗的原态以及民俗文化、民俗心理支持下的民俗事象的文化意义,因此,民俗影视所提供的信息是较为完整和全面的,并具有现场性和当时性的特点。民俗影视,以其特有的影像纪实形式,展现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生存的民族文化环境,对非物质文化的载体进行了立体的和形象的记录。客观自然的影像纪实,能真实地体现民众作为文化主体,对自身民俗文化的阐释和解读。”[③]

2、促进文化传播与创新 昭启现在与未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 缔约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 必须实施“向公众, 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和“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④]以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为例,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的通讯技术与传播网络得到空前发展,为媒介参与“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创造了良好的技术基础。媒介以其强大的参与和塑造能力,在宣传保护“非遗”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的传播与发展,在全国基本形成了有利于“非遗”保护与开发的“文化环境”。如:随着“信息工程”、“村村通工程”的实施,如今西藏全区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分别达到90.28%和91.41%。人们通过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介不断接触、了解新鲜事物,开阔了眼界、增长了知识,更新了观念。又如,全国各地、各级政府举办各种形式的“非遗”展演、论坛等活动,不断培养、增强人们对“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热情与参与兴趣。

良好的信息传播平台是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基础要素,在实现现代化及少数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中,需要积极探索媒介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文化功能与社会价值。在当今世界文化竞争日益激烈的态势下,在我国实现现代化、实现少数民族地区跨越发展的战略指导下,在“非遗”保护与开发看似矛盾的选择中,媒介参与“非遗”的保护与开发需要发展或实现如下文化意义:

首先,要保护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发展文化产业带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努力满足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如同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党和国家“要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丰富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既要支持他们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又要支持他们把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搞上去,实现全面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其次,要形成共同的文化理想与共同的文化认同感。文化有强化自我身份、认同归属的独特作用。媒介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其实质是一个自我、族群、民族、国家身份认同交织的过程。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的保护与开发是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目标方向的,中华民族、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身份认同与文化理想,因为这不仅反映出我们文化自觉的程度,更根本的是只有中国共产党带领团结统一的中华民族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再次,要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提升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促进文化的继承与创新,守护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之根、灵魂的家园。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加强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增强我国文化的国际竞争力、增强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三、结 语

传播优秀、先进的文化精神,这是历史为媒介广泛深入的参与文化的保护与开发“特置”的文化使命。媒介传播的重要社会功能就是通过传播影响行为,传媒凭其先进的技术支撑,打破了时空与地域的局限,其产生的社会价值不可估量。媒介强大的塑造人们思想、形成一定社会信息环境、改变社会文化氛围的功能,依托于现代人类信息交流的方式。媒介的参与、特别是影视摄像技术的应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变化成人们直观的视听愉悦,深化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感知。通过媒介的参与,在某些“非遗”还没消失前将其拍摄、记录下来,也就是在纪录历史,可以使民族与文化的记忆得以延续,在鲜活的影像中找到我们灵魂的家园、文化的根脉,以及现在文化的根据与未来的方向。

我们要通过数字化网络、媒体等各种途径普及保护知识,形成大众保护、开发文化遗产正确的文化心理和信息环境。在媒介传播中,媒介人应充分发挥其自觉主动的历史担当,向大众呈现“非遗”文化的生成发展规律。从而以传播正确的价值取向,发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整合与引导作用,探索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有效方式和途径。我们把媒介参与的“主动性”有的放矢为深入挖掘、真实呈现“非遗”背后的文化内涵及生成、发展的规律性并使其社会化、转化为大众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性”,形成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创新及共同文化认同的社会信息环境,称之为是“媒介的自觉”;保存“原真性”发现“规律性”是媒介参与的本质表达,不仅拓展了“文化的生存空间”也有利于形成中华民族共同的身份认同、文化归属感与文化理想,这应是媒介参与“主动性”的主要着力点,也是对媒介参与方式和传播途径的有效探索。

文化的发展是一种传播与创新,媒介便是其传播与创新的承载者与播种者,通过媒介的参与使得人们认识文化的发展规律,理顺、认清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及本质。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实质是实现文化的发展与创新,我们保护、传承的应是文化优秀的文化内涵与精神,传播的应是优秀的传统文化与开创性的现代文化精神。在这种媒介参与的真正的“非遗”保护与开发思想社会化的传播与形成中,构成了解决“非遗”保护与开发“悖谬”的现实路径,这是媒介的社会、文化功能的自觉体现。

 


[①]周鸿铎.文化传播学通论[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5.18.

 

[②] 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Z] .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 2005] 18 号) , 2005.

[③] 黄凤兰.从民俗影视片的特点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江西社会科学,2005,(12).

[④]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本文发表于《思想战线》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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