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新生的专有名词,它很年轻,从2004年正式启用至今,才度过了短短的6个年头。
作为传承下来的民族文化基因,它又很古老,几乎与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一同见证了我们的历史。
它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起初总被人错叫成“非文化物质遗产”的词语,如今早已不是什么佶屈聱牙的新鲜语汇,它走出象牙塔,成为与寻常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新命题。
2009年2月23日,为期15天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在北京农展馆落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种类最全的一次传统技艺大展,这次展览吸引了近20万观众,现场被买走的工艺品总价值超过1000万元。2010年在北京举办的“巧夺天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百名工艺美术大师技艺大展”以及“全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演”同样受到热烈追捧……
在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大背景下,在公众对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日益深化的新形势下,“十一五”的5年,成为非遗保护工作从起步到快速发展的5年: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遗保护制度;基本完成全国首次非遗普查工作;初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保护初步制度化;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探索整体性保护方式……回首过去的5年,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已进入全面保护阶段。
初步制度化、体系化
“十一五”期间,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非遗保护的政策法规,非遗保护工作的方针、原则、目标以及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遗保护工作方针,有力地推动了全国非遗工作的全面开展。
同年3月,国家成立了由文化部牵头,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等九部委共同组成的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现又增加了商务部、科技部等5个部级单位),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006年7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成立。2006年9月,经中编办批准成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08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在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30个省区市经省编办批准成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有14个省区市文化厅(局)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逐步建立。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经广泛征求意见,如今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十一五”期间,文化部制定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建设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云南、贵州、福建、广西、宁夏、江苏、浙江、新疆8个省区陆续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与此同时,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初步建立。2006年、2008年国务院先后批准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至2009年12月,全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共计7109项;地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8186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53776项。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初步形成。
随着相关制度和工作体系的确立,非遗保护工作的经费也在逐年增加。截至2009年7月,中央财政已累计投入6.59亿元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各地也采取多种方式,筹措保护经费,不断加大非遗保护的投入力度。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9年省级财政共投入约11.3亿元用于非遗保护。
首次普查摸清家底
2005年6月,文化部统一部署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至2009年底基本完成。据不完全统计,这次普查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件,普查文字记录量达20亿字,还有大量的图片及录音录像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不仅认定和抢救了一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且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了各地区、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及保护现状。
值得一提的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十一五”期间受到了高度重视。国务院公布的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少数民族项目共有367项,占36%;文化部公布的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少数民族传承人有393名,占26%;已设立的1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中,少数民族地区有4个;34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中,少数民族项目有13项,占38%;云南、贵州、广西、宁夏、新疆等少数民族省区和一些民族自治州、县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不断加大,一些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有效抢救和保护。
活态传承整体保护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本、活态传承”的特点,传承人保护是非遗保护工作的关键环节。如何建立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体系,在诸多特点迥异的非遗项目中选择最佳的传承者,并且给予制度化的保护,是一项艰巨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由于文化生态环境的改变和现代生产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传统习俗和传统手工制作技艺正在消亡、变异,对非遗项目生存空间的整体保护也必须提上日程。
可喜的是,经过一系列努力,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保护已初步形成制度。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2007年至2009年相继评定并公布了3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各省区市也陆续认定与命名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6332名。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创新。自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设立了1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分别是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实验区、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迪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目前,10个实验区的建设工作正在有序展开,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方式。
从鲜为人知到深入人心
当各地老字号以进入非遗名录作为新的金字招牌,当孩子们向爸爸妈妈讲解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当街头广场上扭着大秧歌的老奶奶自豪地对你说:“俺们这可是‘非遗’!”不得不承认,非遗确确实实已经走入寻常百姓家。
从一个新生语汇成长为中国文化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入人心,与5年来文化部门广泛开展的宣传教育是分不开的。
为培育全民的文化自觉,营造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国务院规定自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被列入国家法定假日。文化部及各地文化部门利用这些契机,大力开展非遗展览、展演、论坛、讲座等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集中、全面、深入地宣传报道非遗保护工作。此外,各级文化部门还与教育部门合作,积极推进非遗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使非遗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
与此同时,我国还结合非遗保护工作实际,积极进行相关理论研究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为系统研究及保护非遗的拓荒之作。《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对推进、指导全国第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典》、《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简介》等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成果也陆续出版。
我国于2004年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至2010年,已有28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项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近年来,文化部在法国巴黎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节”,在四川成都举办了两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论坛”。2010年5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第二类)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挂牌成立,成为我国参与国际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