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1世纪的头几年里,中国文化知识界最重要的事件之一就是提出了“抢救”和“保护”中国各民族的民间文化和艺术遗产的任务。为数众多的学者和知名人士大力呼吁,并得到了社会各界、媒体和政府异乎寻常的快速响应。眼下,有关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保护的国家项目和财政预算,已经和正在积极地落实之中;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论证、部署、学术研讨和试点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当中。本文试图讨论和指出的是:当“保护”各族民众的文化遗产成为时代性的课题时,我们还必须认真探讨“保护”究竟意味着什么,“保护”在什么条件下才是可能和有意义的以及“保护”应如何进行才是有效的等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1]。
国际化趋势和中国的文化焦虑
中国在新世纪之初涌现出来的这股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浪潮,其实是有着深远的历史依据和深刻的时代背景的。自从19世纪末期中国社会陷入空前的全面危机以来,围绕着救亡、革新和中国文化的存续与复兴,始终有各种不同的声音在激烈地讨论着。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来,有关“抢救”和“保护”传统文化的呼声,也一直是时有时无、时强时弱、若隐若现、不断如缕。因此,它的形成并不是某些个别“文化英雄”振臂一呼就能轻易促成的浪潮,而是由于在当代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文化交流之中,其重要性前所未有地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到了的缘故。它之所以能够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终于形成气候并引发出一系列重大的实践行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20世纪前半叶的战乱和20世纪中期以降络绎不绝的社会动员和革命运动,促使中国走向了一条独特的现代化道路。在很长一段时期里,革命意识形态对传统文化的颠覆、破坏和压抑构成了整整一个时代的特征,并使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在文化方面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走了很大的弯路。于是,伴随着意识形态极端化时期的终结,传统文化和相关的社会道德危机也就来得格外迅猛和严峻。
二、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的改革开放,以持续渐进的方式,终于把中国引向了社会生活民主化和经济市场机制化的道路。近20多年来,克服重重困难,中国经济实现了持续的高速增长,由此导致产生了若干颇为重要的社会趋势:1、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对传统文化形成了猛烈的冲击,加速了传统文化的现代变迁进程,促成了深刻的社会和文化价值的混乱局面。2、文化商品化的趋势,构成了市场经济转型过程的一个重要的侧面。文化市场的出现和形成,对很多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和传统的文化形态提出了挑战。3、经济发展导致国家综合实力逐渐增强,现代化的初步推进和民众生活的逐渐改善,同时也极大地振奋了全国人民在文化方面的自信、自尊、自觉和自豪的情感与认同意识,从而引发了复归传统文化的社会思潮和振兴传统文化的各种动向。4、政府在不得不日益面临着中国社会及文化多样性的异常复杂的格局的同时,也多少拥有了远比以前较为雄厚的财政实力,于是,各项文化事业以及文化遗产的保护等问题,也就既有了必须认真应对的必要性和在文化行政方面有所作为的可能性。
三、在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改革开放进程中,中国社会也日甚一日和不可逆转地逐渐融入到了整个国际社会里。资本、技术、商品、信息和劳动力的跨国界流动和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机制的组合,使得中国再一次面临着西方文化(更确切地说,主要是来自西方发达国家的思潮、观念、规则、道德和大众文化等等)全面渗透进来的局面。全球化浪潮和国际化趋势所带来的一波又一波社会、经济和文化冲击,在促使民族传统文化出现了不容忽视的被“相对化”和“边缘化”危机的同时,也引发了有关民族文化和传统文化的一次又一次大讨论,并不断地催苏着中国各族民众在一个全球化时代里迅速地形成了新的“文化自觉”的意识[2]。
总之,与中国社会的迅猛发展相互动的文化变迁,既出现了文化“格式化”的趋势,也出现了文化多样化的趋势。伴随着中国各民族人民之社会生活方式的急剧变化,新的娱乐形式和流行文化则层出不穷,从而促使传统的文化和艺术遗产越来越遭致冷落和日益走向式微。城市化进程、大面积的市政建设高潮和人口的大规模迁移,国内及国际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现代教育制度的日益普及,国家和大众媒体拥有了空前巨大的影响全社会的能力等等,所有这些都使得文化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变得更加复杂和亟待解决了。
正如“和国际接轨”之类的口号所明确指向的,以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和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加盟WTO和反恐合作为标志,中国一改长期以来被动接受国际社会及相关文化规则之影响的形象,大有积极参与国际社会,主动追求全球化进程的姿态。也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核心、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和共享的文化多样性的价值观,越来越多地为中国政府及中国的文化知识界所接受。实际上在今天的中国,世界文化多样性之和地球生态多样性同样重要的意义,还正在被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所认知。
自从197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世界遗产名录》项目以来,中国政府积极申报,迄今已有长城、明十三陵、故宫、丽江古城、平遥古城、都江堰等29处世界文化遗产或自然遗产被列入其中。1997年,中国艺术研究院以其采自全国各民族的长达7000小时的“传统音乐档案”,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次以音响为类别颁布的“世界记忆名录”。2001年5月18日,中国政府申报的“昆曲艺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首批“人类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2003年11月7日,中国的“古琴艺术”又被列入第二批28项“人类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这些年来,在中国,明显地出现了以某地区或某族群的某些文化项目,在经过精心包装之后向联合国申报“世界遗产”或“无形文化遗产”的动向。若除去其中的各种利益动机,则中国文化与艺术的价值之需要在国际社会得到认可的渴求,实在是意味深长的。中国各民族文化和艺术的价值,似乎从来也没有像今天这样如此紧迫地需要在一个国际背景和全人类文化的体系或框架之中得到重新的确认。正如中国教育部副部长、新当选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章新胜所指出的那样,民族民间的文化和艺术遗产不仅可以反映“一个民族和国家对自身特性的认同和自豪感”,同时也能反映它“被世界认可的程度”[3]。据悉,中国政府已经承诺将于2004年在苏州举办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这次大会将被视为中国向世界展示自己独特文化的大好机会,将加深世界对中国文化的了解,也将加深中国和全世界对于文化多样性之重要意义的理解。
基于以上的初步分析,我以为,中国的文化知识界与政府在有关民族民间的文化与艺术遗产保护问题上的高度默契,确实是综合性地反映出了在现代化获得初步发展以及全球化不断浸润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各民族的文化与艺术所实际面临的复杂境遇和压力以及由此引发的普遍焦虑。与此同时,进而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们孜孜不倦地追求文化自觉的不懈努力。
文化行政和文化政策:政府转换职能的考验
1985年,中国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制定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为了缔约国。在不久前的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在巴黎正式通过了《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中国政府自加入相关的国际公约以来,已经为国内各族民间文化和艺术遗产的保护作了大量的工作。这说明中国政府认同国际公约里体现的文化多样性价值观,不仅积极地应对各种针对人类过去文明和文化遗产的破坏行为,还完全承认各国各族人民的文化价值,强调人类各种文化的同质性,强调文化多样性对于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中国作为国际社会之一部分的努力业已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当然,在另一方面,政府在落实已经承诺的对民族民间的文化与艺术遗产加以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方面,还面临着为数众多的现实问题和困难。
近几年间,中国政府和中国学术界有关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保护问题的行政举措和学术实践颇为频繁,令人目不暇接。2002年5月,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启动了“中国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认证、抢救、保护、开发和利用工程”。紧接着,在文化部和财政部等部门支持下,“中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也于2003年正式得以启动,其中包括由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倡导发起的以普查中国民间文化为重点的“抢救工程”。2003年11月27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在北京联合公布了中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名录。由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的“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3年12月上旬在北京召开,这是政府有关部门和海内外学者一起讨论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一系列学术活动中最近的一次。笔者有幸应邀与会,聆听了海内外同行专家的大会讲演和参与了小组研讨,得到了很多启发,但也发现人们在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及保护方针的理解上,还实际存在一些值得引起重视的分歧。
比如说,来自海外的专家学者比较突出地强调“文化社区”、“地方社团”、“当地社团”和文化遗产在社区层面的保护问题;与此形成对比的则是国内代表发言的特点,一是突出地强调以民族(族群)和行政区划(地域)为单位的文化界定和遗产保护计划,二是较多地体现了现有文化行政工作的色彩。如果说前者与国内现行的民族政策有着密切的关联,那么,后者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文化行政及其方法的惯性。
笔者认为,在总体目标一致的大前提下,上述不同的视角、理念和观点之间尤其应该加强沟通、交流和相互的参借。国际组织和源于海外的各种相关项目或计划,应该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中国实施的一些项目那样,既借助中国政府的行政支持,又深入扎根于中国的地方社区,目标是促使这些地方社区最终能够逐渐自主地担负起相关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与此同时,中国政府特别是文化行政部门的整个自上而下的体系,则应该加速转换职能,并谦虚地学习和接受那些来自海内外学术界的涉及文化及其保护的理念和先行经验。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来自国际社会和海内外学术界的对于“文化”、“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等一系列基本概念的定义,和中国政府历来所定义并直接反映在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际工作中的对于“文化”等概念的理解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长期以来,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所应对的主要是文化之精英的(例如,各类艺术家)、上层的(一定意义上亦即官方的)、艺术(审美)的、见诸于文字的、物质的(例如,通过考古发掘获得的文物)和可视的部分,就像它所管理的芭蕾舞、话剧和歌剧院、京剧、图书馆、博物馆、阅览室、作协和文联之类,可是现在,它还必须同时应对文化之草根的、民间和大众的、生活的、非文字的、非物质的和无形的等等部分。显然,政府文化行政机关对于“文化”的理解面临着全面的意识更新问题。
后者的更为宽泛并贴近生活和普通大众的文化定义,已经对政府现有的文化行政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政府现行的文化行政模式,实际上是无法应对有关各族民间的文化和艺术遗产的抢救、认定、调查研究和开发、保护等重大的历史使命的。为此,政府的文化行政必须迅速和彻底地转变观念和职能,就像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一直面临着在经济方面从计划控制向服务和协调方向的职能转换一样,眼下的文化行政体系也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基本工作对象以及反省现有的文化行政模式。
根据世界发达国家先行一步的经验和国际通则,要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除了政府的积极性,还必须要有专家学者们深入的调查与研究、相关社区的密切配合和诸如手工艺人之类文化艺术遗产的重要传承者的勤奋努力。处于无法推诿之境地的政府文化行政机关,必须致力于上述各要素之间的协调、沟通和组织工作。文化行政机关不仅需要学习相关专家学者的调查和研究成果,还需要深入倾听来自地方社区和文化传承者的意见。我认为,充分地认识以下几点特别在现阶段是十分重要的:
1、民族民间的文化和艺术遗产的价值,首先取决于它们对于其所在社区之民众生活的意义,当然也取决于它们的历史、传承和对于我们民族的、地方的、国家的乃至于全人类的意义,而不应取决于它们的商业开发和利用的价值,更不能取决于各级政府之“政绩工程”和“要钱工程”的需要。
2、在确立或认定某项文化艺术遗产的价值时,必须遵循基本和具有法的权威性的工作程序。在这个工作程序中,必须包括所在社区和传承人(个人或集体)的同意与承诺、具有专业水准的深入的田野调查、严谨和公正的学术研究成果、专家委员会依据大量翔实的资料(调查报告)而得出的审定结论以及各级政府的权威公布(认可或指定)等。
3、已经习惯于通过行政手段和财政拨款方式去推动工作的文化行政机关,应该尽快地转变为运用相关的政策和法规,通过协调各方面的立场及利益,以管理、服务、督促、检查、指导和奖惩等方式,积极稳妥地推动民族民间文化与艺术遗产的保护工作。
当前,还应尽快地明确澄清一些业已存在的模糊和甚至是有害的看法或倾向。例如,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并不是一场临时性和轰轰烈烈的“运动”,而应该是今后文化行政体系长期润物无声的日常工作之一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似乎有钱就可实施保护,没钱就别谈保护之类的说法,是没有从根本上理解文化和艺术遗产之保护工作的意义,也是一种懒汉逻辑。必要的财政支持固然重要,可实际上任何政府都无法大包大揽地承诺保护如此众多和庞大的文化和艺术的遗产群。应该遏止借抢救和保护之名,行政绩工程和表面文章之实以及狮子大开口的“钓钱”游说活动。政府的文化行政体系,也有必要警惕在自己的实际运作中“吃(耗)光”有限预算的危险性。必须通过严谨的学术调查和研究,以防止虚假、伪造和夸张、浮躁的各种申报。必须尊重当地社区和传承者当事人的意愿,包括尊重他们在守望传统技艺和各种人生选择之间的基本自由,而政府所能够做的主要是通过政策方面的引导以解决诸如传承者后继乏人等各种具体的实际问题。
此外,还有一些涉及保护的理念很值得怀疑。旨在“给人看”,例如以旅游景点的形成为导向而人为建构某种人工的类似“自然保护区”之类的构想,由于涉嫌把其中的人民也当作“物”或“自然”一样的存在,不仅有违人道尊严,也漠视了他们对发展和现代生活的追求,其实是颇为危险的。试图“恢复”某些文化或艺术遗产项目的古代风貌的努力,也未必可取。正如刘魁立教授所指出的那样,我们不应人为地将持续发生着流变和尚且活生生的文化遗产“化石化”[4]。当我们说尽量保护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或“原汁原味”时,主要是就其在社区里的存续状况而言的,文化艺术遗产保护项目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保护现状和维持其传承机制,这并不意味着复古。对文化艺术遗产保护项目的人为“现代化”和刻意“复古”,均有可能适得其反,从而导致对文化艺术遗产的直接或间接破坏。
政府应该做的是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范,为各族各地的文化艺术遗产的保护工作建构良好的制度基础和社会氛围[5]。政府尤其需要约束自己以市政现代化建设、开发旅游等名义而可能对历史文化遗产带来损失和毁坏的行政行为。同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大力协调和鼓励学术界展开有关遗产保护项目的基础性及应用性研究;还应该把有限的拨款主要用于建设全国范围的文化艺术遗产的数据库、建立保护名录档案和保护工作的监控体系等,并向社会提供必要的涉及保护工程的示范性样板。
政府应该使公共的文化政策更加透明,并认真考虑把文化艺术遗产的保护也纳入其中。在中国大陆,文化政策至少需要由以下几个部分共同组成:1、历来的文化政策所涵盖的部分。2、涉及少数民族的文化政策部分,这需要和现行的民族政策有很好的配合。3、涉及大众文化和流行文化之管理和引导的部分。4、涉及民间的、口头传承的以及非文字和非物质的文化部分等。在确立新的文化政策的框架时,应该摒弃以意识形态来界定文化的做法。例如,不能够以“革命”或“科学”的意识形态,简单地就把一些民间传统定义为“迷信”或“糟粕”,并予以行政限制或打击。民族民间的文化原本是有整体性的,文化政策固然可以有其鼓励的方向,但却不应重蹈“文化大革命”期间“破四旧”的旧辙,并避免使用行政手段的方式“移风易俗”。
学术界尤其是民俗学界的当务之急,是要尽快编制出应对其采取保护措施的一份文化和艺术遗产的基本档案和名录(或曰“遗产代表作名录”)。初步的拉网或地毯式普查显然是需要的,可更重要的则是负责任的学术研究。这份基本名录,既不应该是学术“大跃进”的产物,也不应该只是由个别“名人”在会议室里拟就而成。我以为,由学术界提供给政府列入保护名录的文化艺术遗产,基本上应该是在田野调查和学术研究的基础之上方可产生的。政府可以参考已有的公布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经验,依照其价值和重要性的不同程度,据此名录指定或公布“中国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对应于具体的遗产项目,同时也为了把保护责任落到实处,对遗产亦可设定不同的级别。并不是所有的文化艺术遗产项目都需要由中央政府承担保护责任。地方政府的文化部门、各地方自治实体、民间社团、企业、法人财团、博物馆等事业单位、基层社区和有关的个人等,都是应该并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把保护工作的责任落实在基层社区
综合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行经验,同时也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状况,我以为,把民族民间的文化艺术遗产保护在基层社区,乃是较为可行的一种选择。无论政府和学术界多么热衷于呼吁保护那些文化和艺术遗产,若不能将保护责任落实在基层社区,则很多设想就很容易流于空谈。
在对文化和艺术遗产实施抢救和保护的工作中,突出地重视基层社区的意义乃是国际学术界的基本共识之一。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所谓“无形文化遗产”,主要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它方式口头相传”,诸如各种类型的民族传统和民间知识,各种语言(方言)、口头文学、风俗习惯和民族民间的音乐、舞蹈、礼仪、手工艺、传统医学、建筑术及其它艺术等等。在我看来,上述定义特别突出地强调了“文化社区”和“社区期望”的重要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代表青岛泰之博士也曾指出:“表现形式和知识的传播对文化社区至关重要,社区的保护和推动将促进我们的未来发展,并促进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的形成”[6]。
希腊爱奥尼亚大学的左·戴妮索教授在讨论教育机构如何促进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问题时批评说:“教育经常视民间文化为一种静态的国家博物馆里的东西,它是与它们在社区内的作用和功能相脱离的”,而为了在教育上促进民间文化产品,我们就需要尊重和理解它们“在社区中的功能”。只有这样,才能使年轻人通过各种各样与他们日常生活关系非常密切的方式参与进文化遗产中来[7]。葡萄牙里斯本大学的卡斯特罗•博兰特教授也强调指出:“有关族群文化的政策,需要与当地社团反复协商制订”[8]。
基层社区之所以备受重视,乃是因为它是各民族和各地方社会之生活方式的主要基础,同时,也是各种民间的文化和艺术得以产生、传承和发展的土壤与温床。除少数例外(例如,与特殊行业有关的一些艺术或技艺传统等),现在被我们视为“遗产”的各种文化和艺术的门类,几乎都是以不同的社区为背景,由社区民众集体创造和发展而来的,其中深厚地积淀和蕴含着社区的历史记忆和民众的智慧与情感。
莫斯科国立文化艺术大学的T.G.凯瑟娜娃教授指出,若从宽泛的意义上定义“民间传说”概念,则它是一个基于在“文化社团”中由团体或个人所创造的传统,并可被视为是“社团愿望的反映的整体”[9]。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巴莫博士也不无道理地指出:在史诗等“口头传统”的演述者或主要传承者的背后,实际上总是存在着一个史诗传承的“文化空间”,其成长与发展必须依托群体性的“文化聚落”。这也就是说,被我们视为“遗产”的那些文化和艺术种类,那些口头的、非文字的和无形的文化形态,不仅是在民众日常生活文化的基础上绽放的,同时,它们也构成了社区民众之文化艺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和艺术遗产的价值,首先是对于社区居民而言的。事实上,社区居民的态度,也从根本上决定着这些遗产之被传承或被废弃的命运。因此,在笔者看来,眼下极有必要在中国各地的社区层面,开展有关文化和艺术遗产保护的调查、研讨和公众教育活动。
包括各少数民族(及其支系族群)和无数的地方社会在内,中国的民族民间文化和艺术遗产有着极其丰富的蕴藏,而其在各自社区里的存续状态和传承机制,则是我们尤其需要给予尊重的。少数民族和各地民间社会所创造的文化传承方式,诸如师徒传承、家系传承等等,人们维系和保持自身生活方式及文化的办法,还有它们在各自社区里发挥功能或展演、展示的活动方式等,都是适应其各自族群或社区的社会文化生态而自然形成的。在考虑文化和艺术遗产之社区保护的问题时,应该充分重视和尽量保持其原有的传承机制。
对于祖祖辈辈生活在基层社区里的文化和艺术遗产的重要传承者(诸如民间艺人和匠人等),可以考虑参照我国已有的“工艺美术大师”之类的命名制度和日本的“人间国宝”指定制度等方法,予以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于涉及文化和艺术遗产的知识产权及相关经济权益的保护,也基本上应该在社区层面予以考虑和落实,并兼顾好传承者和其所在社区的权益分配。在论及把文化和艺术遗产作为旅游资源予以“开发”的时候,应该首先重视的是它能否给当地社区和传承者带来根本性的好处,应该特别警惕外来“淘金者”以牺牲当地社区利益为代价的倾向,同时,还应该认真评估旅游产业所可能给文化艺术遗产带来的扭曲与伤害[10]。
相关文化艺术遗产对其社区居民人生和其社会生活的意义、社区公共建筑和公共空间的存在、社区认同意识和社区经济的成长,当然,还有社区乡土教育场景的需求等等,都是民族民间的文化与艺术遗产可以保护在基层社区的主要依据。
目前,在中国各民族和各地方社会里已有不少涉及文化与艺术遗产保护的社区实践,这是很值得予以认真总结的。例如,作为广东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从化市太平镇钱岗古村的广裕祠,于2003年11月底,荣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的“联合国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奖第一名”杰出项目奖。联合国官员在论述获奖理由时指出:广裕祠的修复是一个地方遗产保护的杰出范例;村民、政府和技术顾问精诚合作,克服了资金有限的困难,使广裕祠在修复时保证了周全的选择和高水准的传统工艺;通过坚持《威尼斯宪章》和《奈良文书》的原则,成功展示了方法的严格性和在记录、评估、解释该建筑文化遗产价值时的敏感性。此外,以广泛参与和透明的方式动员对保护项目的支持,确保了该历史建筑在社区未来的年月中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范例正是由于它扎根和依托于文化遗产所在的社区,因此才获得了成功。广裕祠的始建年代不详,但据当地族谱记载,它是由当地的南宋宰相陆秀夫后裔所建[11]。显然,正是由于该祠堂在当地社区(宗族)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其作为文化遗产的保护自然也就得到了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此外,类似贵州省的社区或村寨“博物馆”实践,也是把文化遗产保护在基层社区的另一种形式的尝试[12]。
把民族民间的文化与艺术遗产保护在基层社区,好处很多。首先,由于社区文化生态和社区人文背景的支撑,不仅有可能使“遗产”持久地“活”在民众的生活之中,而且在新的条件下,它还可能获得“再生产”的机会,亦即成为社区文化创造力的源泉。其次,不用花太多的钱,只要其意义被社区居民理解或认同,马上就可以做起来。第三,实施基层社区的遗产项目保护,还可促进社区乡土教育的发展,并有利于探讨使民间智慧在社区内获得世代传承的新路径。
总之,中国政府和文化知识界目前对文化遗产的各种抢救和保护举措,在相当程度上,也是中国人民在应对全球化挑战的同时,维系自己的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的多种努力的一个方面。这个工作眼下还只是刚刚起步,以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本文原载《民族艺术》2004年第2期。笔者在颇为广泛的意义上,使用“民族民间的文化与艺术遗产”这一用语。它所涵盖的内容,既包括有形亦即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又包括口头传承的和无形的亦即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有关“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辨析,此处不赘。
[2]费孝通“反思•对话•文化自觉”,马戎、周星主编《田野工作与文化自觉》,群言出版社,1998年5月。
[3]杨骏“章新胜:世界遗产大会将大大提高中国文化吸引力”,新华网巴黎2003年10月21日电。
[4]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原则”,《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国艺术研究院,北京,2003年12月。
[5]廖雷、谭晶晶“我国将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2003年12月2日,新华网;冀文海“保护民间文化遗产需要法律盾牌”,《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9月9日。
[6]青岛泰之“致辞”,《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国艺术研究院,北京,2003年12月。
[7]左•戴妮索“教育如何帮助保护和发展民间音乐文化遗产”,《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国艺术研究院,北京,2003年12月。
[8]卡斯特罗•博兰特“族群文化艺术遗产保护与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国艺术研究院,北京,2003年12月。
[9]T.G.凯瑟娜娃“莫斯科国立文化艺术大学在保护传统文化遗产中的任务”,《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国艺术研究院,北京,2003年12月。
[10]周星“旅游产业与少数民族的文化展示”,横山广子编《中国各民族文化的动态和有关国家的人类学研究》,日本国立民族学博物馆,2001年。
[11]邓嘉乐“广州从化广裕寺获颁联合国文化遗产保护大奖”,2003年11月30日,中国新闻网。
[12]周星“‘村寨博物馆’:民俗文化展示的突破与问题”,财团法人中华民俗艺术基金会编《两岸民俗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省政府文化处出版,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