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对所属专业委员会的管理,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激发专业委员会活力,推动专业委员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学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严格执行学会章程。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的组成部分,是面向全国的学术组织,属于学会的分支机构,也是学会的组织基础,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在学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或更名由学会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围绕学会职能,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建设学会这一交流平台,以艺术人类学赋能社会治理创新为导向,推动学科实践深度融入社会发展进程,构建扎根中国实践、彰显文化主体性的本土化理论范式。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申请与成立
第五条 组建专业委员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学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建立专业委员会后,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得交叉重复,需要阐述成立专业委员会的宗旨以及主题。
(二)筹委会或召集人需要提前一年向学会理事会提出专业委员会成立申请,制定委员会名单,名单需包括初步拟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处,以及相应的理事会。
(三)已拥有一定的会员队伍,并具有本专业领域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骨干力量。专业委员会成立之时,会员不得少于50人。
(四)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学术活动的能力;
(五)专业委员会必须有依托单位。依托单位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科研水平、热心支持学会工作、能承担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负责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并能为专业委员会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六)每个专业委员会在成立之前的筹备期为一年,等到筹备期满正式成立时,需要就筹备会的具体召开情况与内容对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常务理事会进行汇报。
第六条 组建专业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
(一)填写《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专业委员会审批表》,经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同时,提交建议理事会候选人成员名单(附简历)报学会秘书处。
(二)秘书处受理《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专业委员会审批表》和建议理事会候选人成员名单(附简历)后,进行资格审查,秘书处将资格审查结果反馈给筹委会或召集人。
(三)筹委会或召集人接到资格审查名单后,应在半年内开展公开选举,选举现场应邀请学会秘书处全程参与监督和监票,被选举人所获选票应超过投票人数的2/3,形成专业委员会理事会拟任人选名单,报秘书处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在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开宣布专业委员会成立。逾期将视为放弃成立专业委员会资格。
(四)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专业委员会应在半年内举办成立会议。
(五)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委员的产生、任免与职责
第七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为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会员,拥护《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学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丰富的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会员单位的委员原则上应担任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的职务;
(六)学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会员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二)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
第八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章程》;
(二)专业水平和从业经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三)热心参与专业委员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学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专业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十条 理事会通过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后,将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全体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推荐相关人员成为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向学会提交书面推荐书和该人员的简历,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会学术委员会主席提名,学会理事会聘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及顾问由学会秘书处聘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和顾问的任期自聘任时起至当届理事会届满。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与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根据学会授权,代表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
(四)向学会理事会报告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应由其指定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主任委员会议,根据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专业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应当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筹备专业委员会会议;
(三)起草专业委员会文件;
(四)撰写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协助制定并推动实施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
(六)其他应当由秘书长或秘书履行的职责。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一)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协会纪律处分的;
(二)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不再适合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的;
(三)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四)违反章程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委员发生前述事由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学会报告。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主动退出专业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会提出申请。 主任委员认为不再适合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可向学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或在两年内没有实质参与专业委员会具体工作,按退出专业委员会处理。
发生前述情形的,由学会秘书处提出解聘建议,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履行解聘程序。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会理事会解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外的委员及顾问由学会秘书处解聘。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的任期为每届五年,如遇特殊情况,报学会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人数结合本专业委员会实际情况确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l名、副主任若干名(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当选可再任。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在专业委员会担任领导职务时,应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得兼任其他专业委员会的领导职务。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由当届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组织筹备,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名册须报学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时,由当届理事会作工作报告,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新一届理事会移交,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工作规则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时间进度和责任人。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议,出席会议的正、副主任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应出席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专题会议,由秘书处拟定会议方案,并经主任委员同意。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事先请假。参加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的,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对与委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报告或宣传稿,交会议主持人审核后,履行相关报送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应及时将会议材料和工作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学会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原则上不得制作公章。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举办活动,经依托单位同意后,报学会秘书处备案或审批。秘书处根据活动性质,决定是否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文旅部社团办批准。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涉外工作,由学会统一领导,专业委员会不能加入国际组织,确需加入的须报学会按有关程序办理。专业委员会举办涉外活动须经依托单位同意后,经学会秘书处报文旅部社团办审批。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网站须与学会网站进行链接。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举办活动、印制文件、制作会议背板等,应统一印制学会的全称和LOGO。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公告、学术活动总结、纪要及编印的通讯、简报,出版的刊物及会议论文集等,须及时报送学会秘书处。学会秘书处将在学会官方网站和微信平台进行推广,以扩大学术影响力。
第四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由依托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依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学会秘书处有权检查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状况,专业委员会每年应主动向秘书处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由各专业委员会自筹,可包括课题费、依托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资助、咨询服务收入等。
第四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是境内的合法收入,不得接收境外的直接或间接资助。专业委员会不得有营利行为。
第四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第六章 处罚与退出
第四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会秘书处可以对其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或要求其停止开展活动;停止开展活动的时间为半年至一年,停止开展活动期满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可重新开展活动:
(一)违反《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章程》《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二)未向秘书处报备擅自开展活动的;
(三)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
(四)违规使用公章的;
(五)拒不配合秘书处工作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七)虚报申报活动。
第五十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秘书处有权要求其停止开展活动,并提请学会常务理事会撤销其专业委员会资格:
(一)有违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因自身管理原因,导致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违反《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章程》《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工作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