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不拒绝产业
——为《文化产业导刊》写的卷首语
刘锡诚
我们的过往,是一个文化传统悠久而又在世界古文明中唯一没有断流的文化;我们的现代拥有的是一个被革命和战争、鲁莽和无知破坏得残破不全的文化;如今我们又遭遇了横冲直撞的现代化,既有文化传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曾经与漫长的农耕文明形态及家族人伦社会相适应的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由于现代文明的到来,并逐渐取农耕文明而代之,逐渐式微、濒危,甚至部分消失了。这也许是历史的宿命。但我们必须保护亿万民众创作并传承下来的这份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住“我们的精神家园”,因为它才是我们民族文化的根脉和基因。21世纪初启动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短短八年间,已先后建立了四批国家级非遗保护名录1219项,认定了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558人,国家级生态保护实验区11个,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公民中深入人心,是全民族“文化自觉”提升的重要标志。
文化的发展和演进有自己的规律。非遗保护的原则,是在尊重文化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尽量做到整体性、生态性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把非遗的范围定义为五项:口头文学及其作为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时间;传统手工艺。具体到我国,经国家批准纳入保护范围的有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十大类。诸多类别和项目,因其特性的不同,要求分别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和保护模式。有的类别和项目可以采用生产性保护方式,有的能形成文化产业,如一些手工技艺类项目,小至剪纸、年画、玩具,大至刺绣、云锦、蜡染、酿酒、木作、营造技艺、雕漆、玉雕、景泰蓝等技艺类。有的类别或项目则不适用于生产性保护,更谈不上产业化,如语言和口头文学。至于表演艺术类,如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其中一部分原本是与仪式相联系的,原则上是与产业化无缘的,而那些充分人文化了的项目,目前普遍采用的是商业(票房)操作方式。总之,非遗的保护方式因其类别和项目的特性而异,但要强调的是,包括产业化在内的所有保护方式,其前提应是充分尊重非遗项目的原真性和文化发展的固有规律。
对于非遗而言,在产业化问题上的争议最大,也最剧烈。不是无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非遗,不应拒绝产业保护模式;但高唱产业化调子者,可能导致非遗的覆灭。历史无情,前车可鉴。
2011年7月28日
(载《文化产业导刊》2011年期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