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加强权益保护意识
徐红恩
新年伊始,纵览文化发展,一则消息“襄樊《鼓盆歌》入选央视晚会,文中说道,入选的《鼓盆歌》是襄樊原创的大型风情歌舞……,《鼓盆歌》还代表襄樊参加了……”,不禁让笔者诧异,鼓盆歌不是荆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吗?怎么迁徙异地他乡了?国家对非遗保护是很严肃的,经过再次查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数据库”其结果还是“荆州鼓盆歌”。
“襄樊《鼓盆歌》”的说法?不禁让人想起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韩国“端午祭申遗”事件,荆州“鼓盆歌”怎么变成襄樊“鼓盆歌”了呢?大力宣传与弘扬非遗文化无疑是好事,同时也应加强权益保护意识。
鼓盆歌是我国非常古老的一种曲艺形式,其历史可以远溯到三千多年前的《诗经》与《周易》,那时候鼓盆歌以娱乐为主,亦称之为“鼓盆•击缶”。如今,上古时期的“瓴缶之乐”几乎绝迹,只有荆州“鼓盆歌”因载于民间习俗而幸存至今。
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一定的地域产生的,与该环境息息相关,该地域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生产、生活水平,以及日常生活习惯、习俗都从各个方面决定了其特点和传承。文化部《关于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关于申报条件明文规定:具有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等。
荆州鼓盆歌,是以完整的原生态形式保存的文化奇葩,是荆楚文化的“活化石”。国家非常重视“鼓盆歌”的保护,2006年5月20日,该曲艺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序号编号:268Ⅴ―32,项目名称:鼓盆歌,申报地区或单位:湖北省荆州市。
文化是一个城市的灵魂,是软实力竞争的体现,鼓盆歌是荆州不可多得亦无法估价的文化资源,是荆州历史文化的瑰宝和文化品牌已无可争议。笔者曾多次去过荆州,了解荆州鼓盆歌在申报国家级非遗保护项目过程中,荆州市文化局与荆州非遗保护中心为此做了大量工作。现在我们更有责任、有义务去保护它、传承它。
不知是“鼓盆歌”的推广工作做得好,还是其它地方也想借助“鼓盆歌”的影响来彰显自己城市的活力,“襄樊《鼓盆歌》”这一说法的出现,再次敲响了荆州鼓盆歌及其它非遗项目保护的警钟,谁都知道央视的影响力,而电视传媒的效应会让公众误以为《鼓盆歌》的保护地不在荆州,这也是对鼓盆歌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极大误导。
长期以来,许多文化遗产的保护都存在着权属争议的现象。
2009年9月就发生李白故乡的争议,随着各地旅游经济的发展,名人、名胜、名牌之争已经不止李白一例。截稿时百度一下“故里纷争”,就有91400个查询结果。从华夏文明史的炎帝、尧帝、舜帝到老子、庄子,再到诸葛亮、曹雪芹、杜甫、牛郎织女,三国文化之乡等等,哪一个不是被争得不可开交。
大力传承与弘扬传统文化无疑是好事,可在传承过程中要尊重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取向,专家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而基于传统文化的群体性、传统性、活变性、地域性特征,传统文化保护涉及一种不同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现行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的新型知识产权,即文化特征权,具体包括:文化归属权、公布权、文化尊重权、使用权、传授权、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
同时,有学者认为,此种文化特征权对应于传统文化的特征,有必要给予区别于一般私权的专门保护,不能因为财产权利的界定而忽视了精神权利。
而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公共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影响有别,该地域族群失去的主要是体现在非遗文化中的精神利益以及本可基于该非遗文化的利用产生的经济利益;全社会失去的则将是对这些非遗文化欣赏、传承和发展的机会,会损害社会文化多样性。在公共利益与群体利益之间,只有在保护了传统文化的族群的私权利益,才能谈的上保护社会利益,否则该社会公共利益难免留于空洞和抽象。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法(草案)》加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益的保护。其中第5条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益。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明确的个人或者组织掌握并维持传承的,该个人或者组织为持有人。草案中对署名权也作了明确规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只是传承与发展,更要尊重保护主体的精神价值与经济收益,努力提高全社会尤其是行政部门的文化保护权限意识,重视在实践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各方所具有的文化权益,对维护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