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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念的认识

[日期:2011-05-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内容摘要】“生产性保护”是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式之一,也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当代社会生产生活实践的最直接和现实的途径。本文通过梳理“生产性保护”概念、实质及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的运用,阐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念的认识。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生产性保护

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全面深入保护阶段,工作重心已由重视申报,转入对保护方式的探索和保护措施的细化。目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主要有三种保护方式,即“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概念的提出、实质和运用的角度,阐述对“生产性保护”理念的认识。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概念的提出与提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着前进、具有开拓性的文化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已经为社会各界广泛认同,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依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同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中强调,除了要“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还要“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本就蕴含了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为“保护”、“抢救”,另一方面为“利用”、“发展”。这两个层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完整内涵。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开展以来,在“保护”、“抢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文化部于2005年6月部署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已于2008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计划于2009年底完成普查的验收工作。在普查的基础上,我国还逐步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2006年和2008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028项。2007年和2008年,文化部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777名。与此同时,各地也积极推进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建立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定工作。部分省市已建立起省、市、县三级名录体系。通过这些工作,我们对我国的文化资源,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了广泛、深入地挖掘、整理,基本摸清了家底,并对这些珍贵的文字、影像、实物资料进行归档,建立起数据库、专题博物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加强单个项目保护的同时,我们还积极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较为集中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自2007年开始,文化部已命名了四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无论是单个项目的保护,还是文化生态保护区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我们都以审慎的态度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这主要是因为,一些地方保护意识淡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常出现“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并借继承、创新之名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严重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尽管如此,一些项目保护单位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方面已做出了种种尝试,积累了有益经验。2009年元宵节期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系列活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和“发展”问题推到了公众面前,并使“生产性保护”这一新概念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和研究者探讨的焦点。

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系列活动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论坛”开幕式上,文化部周和平副部长在致辞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即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其宗旨是“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

“生产性保护”这一概念提出已久,但将其上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经历了一个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的过程。

(一)“生产性保护”概念的提出

“生产性保护”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06年出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书中虽没有对“生产性保护”做出明确的界定,却指出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式和原则。

活态流变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人的创造力,属于人类行为活动的范畴。其表现和传承都依赖传承主体(社群民众)的实际参与,是一种能动活动。一切现存的非物质文化事项,都需要在与自然、现实和历史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异和创新,处在永不停息的运变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流变性还体现在其传播过程中,与当地的历史、文化和民族特色的相互融合,从而呈现出继承和发展并存的状况。

正是这种活态流变性的特点,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可以采取静止、凝固的方式,而是要在既不改变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又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坚持“积极保护”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式之一是将其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经济资源,以生产性方式保护。一方面,将一些具备转化条件的项目作为艺人生产、生活方式延续传承;另一方面,通过资源重组,以产业运作扩大生产规模和销售市场,使这些项目得到弘扬和传播。

(二)“生产性保护”概念的提升

2009年元宵节期间举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系列活动使“生产性保护”成为大家探讨的焦点。对于公众来说,这是一个新概念,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和研究者来说,是在多年的保护工作中不断摸索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并有待实践检验的保护方法和理念。

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论坛”首次对“生产性保护”这一概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可以说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系列活动的点睛之笔。

参加此次展览活动的传统技艺包括传统美术、手工技艺、传统饮食和传统医药等类的项目。传统技艺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具备转化为文化资源条件的类项。一方面,传统技艺在长期的手工劳动实践中形成和发展,其技术内涵和文化属性依存于现实事功的践行过程,形态特征和功效作用也只有在生产实践的具体活动中才能得到展现和发挥。另一方面,传统技艺的产生与成来从来都是和社会需求相关联的。最初,先民进行制陶、织布、酿酒等手工生产,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生产和生活的需要。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力的提高、交换的产生、社会分工的出现和扩大,这些技艺逐渐转向专业化和商品生产,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因此,使传统技艺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积极参与当代社会财富创造的生产性方式保护,是切合传统技艺存在形态与传统特点的保护方式。

论坛上,与会专家将“生产性保护”由传统技艺类项目延伸到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生产性保护”由一般概念上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理念,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途径。

二、“生产性保护”的实质

(一)保护与发展

“生产性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式和重要理念,其宗旨是“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由此可见,“生产性保护”的实质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语境下,探讨“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特有的双重价值属性决定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特定的文化遗产类型,具有遗存价值,即其本身就是价值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地形成、在当代活态存在并随历史变迁而流变的特殊文化形态,是人类历史发展脉络在当代的见证,也是人类社会文化认同的标志。它是一本活着的历史书,人们不仅能从中体会祖先的生存状态,更能汲取创造智慧,使其成为未来文化发展的基础。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就是其价值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首先确保其生命力,让它能够存活而不消亡。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因素和前提条件。无论是消极的、控制性的保护方式,还是积极的、生产性的保护方式,都以尊重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形态和文化内涵为前提。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经济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活态流变性的文化遗存,在当代社会具有良好的存续状态,依然能够参与民众的生产生活且发挥作用。民众的生产生活与经济社会密切关联,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创造出来并延续下去的。类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出了巨大的经济资源潜能和强烈的经济需求。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了丰富的文化资源,若转化为文化生产力,便可为持有者或所在地带来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条件的资源转化为现实经济发展,带来经济效益,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持久的、有深厚基础的传承。在当前的市场化、商业化的消费型社会中,如果不正视并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拥有地就会失去自我延续、自我传承、自我发展的条件和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可能就会事倍功半。

可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是在做好抢救与保护的前提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经济资源加以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其经济价值,在市场化、商品化的时代背景下发挥其经济价值,实现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互动,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

(二)“生产性保护”与“产业化”

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讨论中,很多人将其与“产业化”相提并论。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与“产业化”有着本质的区别。

“产业化”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一个经济产业,采取市场经济的运作形式,以“低成本、高效率、大利润”为目标,进行“集约化、批量化、自动化”的大生产。其特点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为中心”。

“生产性保护”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形态和文化内涵、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和差异性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市场化手段,将具备转化为经济资源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生产力和文化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对具备进行产业开发条件的项目,形成相关产业,通过产业化促进其发展。

产业化可以成为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一种发展模式,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不能以“产业化”为导向。在多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因盲目地追求市场化、产业化而导致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滥用、篡改等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某种程度的伤害,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了困扰。

以青海热贡艺术中的唐卡为例。唐卡是藏族绘画的主要形式,凝聚着藏族群众的信仰,是热贡文化中最具特色的文化符号。它有着独特的绘画工具、颜料以及严格的构图要求和传承习惯。青海黄南藏族自治州将唐卡绘画置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框架下,制订了产业发展战略,为推广唐卡艺术、促进唐卡绘画的传承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树立了热贡唐卡在全国唐卡中的品牌和地位。然而,在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和利益驱使,部分艺人背离传统的绘画风格和传承习惯,用复印、拓印的方法代替传统的素描进行唐卡构图,用化学颜料代替矿物质颜料,甚至使用现代喷绘手法,粗制滥造,降低了唐卡质量,损害了手工绘制唐卡的声誉,扰乱唐卡市场。产业化的发展道路确实为唐卡艺术的传承与发展开辟了新思路,使热贡唐卡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一个成功范例。但是,产业化的发展战略也为唐卡艺术的保护带来了负面影响,成为权衡“保护”与“发展”的困惑。与此类似的情况在诸多进入市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多有存在,如紫砂壶、鼻烟壶、蜡染、织染等行业中粗制滥造、以假乱真现象的泛滥。鉴于产业化中的种种负面效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过程中要摒除以纯粹的“产业化”为导向的观念,树立以“产业化”为发展路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文化内涵的理念。

在当前“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的大环境下,文化产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不可避免的话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文化资源。文化产业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从发展文化产业的角度去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不失本色的蓬勃生机。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依然是社会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要坚持“以文化事业为体,以文化产业为用”的原则,绝不可将二者混淆甚至顾此失彼。

三、“生产性保护”理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运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科学分类、甄别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制定适宜的发展战略。

首先,对于具备参与市场交换,转化为经济效益的项目,一方面,复兴其原有功能,激活其在市场中的活力,实现价值;另一方面,通过转化其功能,提升价值。

在技艺类项目中,剪纸艺术最具有代表性。剪纸是中国民间社会流传广泛的一种传统手工艺,也是节日里装饰环境和用品,配合各种民俗活动的民间艺术。旧时,逢年过节等喜庆日子,人们或自己动手剪刻,或购买剪纸作品,用来装饰家居,烘托喜庆气氛。因而,剪纸作品也在民间社会自发地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近年来,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的审美也发生变化,传统的剪纸艺术对他们日益失去吸引力。要使这些传统技艺传承、发展,一方面,要激活民俗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唤起人们对传统文化及其物质载体的记忆和情感。随着这些传统习俗、节庆、礼仪的复兴,人们对剪纸等民间艺术品的情感也会逐渐复苏,从而为传统技艺的发展、振兴培育了市场需求。另一方面,除了激活这些民间艺术品在当代社会的实用功能,还可开发其审美功能,将其转化为艺术品,从而提升价值。在剪纸艺术领域,不少剪纸艺术家将剪纸艺术带离民间社会,走向世界艺术殿堂,使这一植根民间的技艺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艺术代表。剪纸作品的价值也随之提升,可以与其他各门类艺术品相媲美。

就表演艺术来说,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游艺、杂技等类项中的项目,自古以来,也具有一定的经济功能。旧时,这些艺术通过在梨园、戏院、茶舍等娱乐消费场所的表演实现经济效益。现代社会,人们的消费方式发生了改变,休闲娱乐的途径也日益多样化。但这并不阻碍人们对传统娱乐方式的怀念和复兴,如北京的老舍茶馆、江浙地区的评弹茶舍等,都印证着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追忆和情感。传统表演艺术的生产性保护,亦可以通过倡导复兴传统的娱乐消费方式,恢复它们的原有功能,实现经济效益。另外,可以通过艺术创作实现其审美价值,实现艺术升华,从而提升其经济价值。

其次,对于因时代变迁,在当代社会逐渐失去生存土壤的项目,通过功能转换,实现其价值。

以赫哲族鱼皮制作技艺为例。生活在黑龙江省三江流域的赫哲族,是中国北方唯一以捕鱼为生的少数民族。渔业对赫哲族人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赫哲族人民利用北方冷水鱼的鱼皮,制作服装、饰物以及其他生活用品,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民族文化——“鱼皮文化”。随着现代文明的冲击和社会环境、生活方式的改变,鱼皮制品在生活中的用途逐渐丧失,鱼皮制作技艺也濒临失传。为了保存和传承这一技艺,赫哲族人民将鱼皮制品从实用转向审美,开发鱼皮民族服饰、鱼皮工艺品、鱼皮剪纸艺术等,使鱼皮制作技艺在当代社会找到生存发展的新土壤。现在,赫哲族的鱼皮制品产业已蜚声国内外,为赫哲族人民带来了实际利益,也为赫哲族鱼皮制作技艺的传承带来了新动力。

又如,乌泥泾手工棉纺织技艺。乌泥泾手工棉纺织技艺源于黄道婆自崖州带回的纺织技艺,它改变了上千年来以丝、麻为主要衣料的传统,也改变了江南地区的经济结构,催生了新兴的棉纺织产业。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乌泥泾棉纺织技艺也逐渐被机械化纺织取代。无疑,现代化机械工业下的纺织技术的高效率、高质量更适合现代人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乌泥泾手工棉纺织技艺将何去何从?上海在对乌泥泾手工棉纺织技艺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徐汇区文化局和华泾镇人民政府修建了黄道婆纪念馆,以图片、文字和实物的形式陈列展示黄道婆的生平事迹和不同时期的纺织工具及棉纺织品,同时,邀请传承人对手工棉纺织技艺做现场演示。这种博物馆式的保护,是目前对于在现代社会失去生存土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保护的一种有效方式。它不仅可以通过活态演示向人们展现技艺的全过程,实现博物馆的教育功能,还可以通过收取门票等费用,为该技艺的传承提供经济保障。

生产性保护可以为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与发展提供更为有效和实际的途径。但是,生产性方式并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途径。如,民俗类项目中的“岁时节令”、“婚礼习俗”、“祭祀祭典”等,是不可以进行“生产”的,更不可以创新。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生产性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整体性保护阶段的产物。它是指以“自然-经济-社会”三位一体的文化生态环境为依托,以活态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与之相关的物质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的区域。

在2008年1月和11月通过的《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中将“生产性保护”作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方式之一,指出采取生产性方式对能够产生经济效益、改善传承人生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加以保护和扶持,将其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经济资源,修复自身传承的内在活力。从以上表述看出,事实上,“生产性保护”仍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内项目的保护方式。笔者认为,“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一个整体性概念的“生产性保护”,是指由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控制性保护转向对保护区整体功能的振兴,突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独立保护。所谓“控制性保护”即关注维护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遗产本身的历史特性。而“生产性保护”更注重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未来,注重对其历史功能的修复和振兴。

在当代社会,对历史遗产的大规模破坏已日益减少,但随着社会和文化的变迁,历史遗产的原有的和目前的功能逐渐衰退也是不争的事实。“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的物质遗产相对集中的活态社区,所面临的主要威胁是随着其历史功能的衰退而产生的与当代需求的不协调。面对这种境况,一味的控制性保护只会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变成一座开放式的博物馆。这种“博物馆式”的保护模式,会因为无止境的公共管理责任造成政府财政压力,最终可能随着政府无力承担而流于形式。

文化生态保护区旨在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活水源”,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历史环境。“生产性保护”是要将其融入民众的现实生活。在当代社会发展的语境中来说,就是要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与振兴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城市发展规划之中,作为城市的一部分,融入城市的正常发展与更新。

 

“生产性保护”旨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民众的现实生活,找到传承与发展的活水源。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避而不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是不切合实际的。采取生产性保护,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资源的经济价值,不仅能为其持有者和所在地带来经济效益,也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可持续并有深厚基础的传承与保护。

(作者:汪欣,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人类学研究中心,《艺苑》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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