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如艺术、审美)支持,则在这样一种对研究对象定性存在偏差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文化阐释究竟是“谁”的“艺术”的人类学研究呢?这一质疑开启了来自文化人类学领域的对于西方传统“艺术”观念的消解。当研究者们处于西方文化人类学进入反思期、研究视线开始转向本土的学术背景条件下,面对当前日常生活审美化及艺术泛化的发展态势,如固执西方传统的艺术概念,就会陷入学科自律与人类学研究以对现实的积极担当为己任的学科特性之间的两难。突围的路径仍在于对作为艺术人类学学科对象的“艺术”的反思与再认定。
反思对象的起点应始于与某些我们视为理所当然的预设概念的决裂,换言之,首要的工作是清理构建了我们认识的那些常识。事实上,我们应该认识到,学科视野中的对象概念与日常生活知识体系中的同一指称概念虽然有着对应关系,但其意蕴却绝非同一的。为学者们所使用的学术表述中的语词经历了学术实践的建构,具有了某种意指惯性,在同行圈内成为一个特定所指。就艺术人类学研究的对象——“艺术”——来看,在西方学者的研究实践中,其传统对象往往囿于与西方的传统或人文社会的艺术相区别的、非西方社会中的视觉艺术品或与这类艺术品的呈现及接受相关的行为过程;而台湾学者则受到早期文化人类学中物质文化研究称
“艺术科学”的观念的持续影响,将艺术人类学的研究实践圈定在其原住民物质文化层面。可见,一方面,学科术语意指惯性的实际存在要求研究者在进入到相应的研究述评时,以对其关键术语的所指进行基于学术史的定位把握为必要的先决条件;另一方面,学科研究的对象是被建构使然的,历史时间、地域空间,乃至学科理论旨归,都可以是学科对象具体内涵的生成性因素。常识性的观念因植根于我们使用的语言而得到广泛传播,但日常语言实际上“更适于表达事物而不是关系,呈现状态而不是过程”②,其导致的结果往往是概念的固化/实体化,并误导人们认为概念的所指可以与它的文化语境相分离,从而妨碍我们把握这些观念术语在现实中所指称的事物间的关系。这样的状况并不影响日常的表达和交流,但对于学术研究而言,就有必要从实践出发,立于关系主义的立场强调“知识的对象是被建构出来的,而不是被消极被动地复制下来的”③。这样,对于学科自律所必要的对象界定,艺术人类学者没有必要循着本质主义的旧路去对“艺术”下周严定义,如能着力于论述“艺术人类学视野中的艺术是怎样的”,则要比泛泛高论“艺术为何”来得实际一些。
这样,当我们直面研究“建构研究对象”的实践经验,从对象的具体“生成”——在研究案例中的对象的确定——入手,就有望获得对作为学科对象的“艺术”的新的认定维度。在具体的艺术人类学的个案研究中,总有分别由研究者和研究对象(艺术品/活动)的创造、承载者所体现的两种不同的文化④进入,随之也就生成了一种具体的关系性。概而论之,在认定某艺术品/艺术活动为学科研究对象的过程中,有两种情况值得关注。一种情况是,由于特定社会群体中的某人工造物或人的活动具有了可以与研究主体所置身的文化体系中的“艺术”观念相对应的形式感或意蕴,于是研究主体将其确定为“艺术”,进而展开人类学的观照研究;与此同时,尽管该艺术品/活动的创造、承载者原本未对其抱有自觉的艺术观念,但在研究者主体问询的要点提示和所使用的表述话语的持续影响下,开始按照研究主体呈现的话语图景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种基于“潜摹仿”的文化建构,结果便使得该案例研究的对象进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中国艺术人类学网——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主办,China Art Anthropology Institute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