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惯用的标准。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对申报国家级代表作项目,也提出了要具有“杰出价值”的要求。有论者提出:判断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以是否符合当今的“主体价值观”为标准。“遗产所包含的内容,不能违背当今文明时代的主体价值观,更不能与现代社会准则相抵触。由于传统文化尤其是社会风俗当中含有一些与现代社会准则不符的内容,比如一些地方的文化中残留着对妇女不敬的传统,这是绝对不可纳入遗产范畴的。
试想,一项包含着让新娘跳火盆的婚俗庆典怎样能够与21世纪才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相契合?跳火盆的目的是去掉女人所谓的"邪气",即典型的歧视妇女,显然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矛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来就是由国际法为价值判断自上而下开展的事务,而非由民间点燃火种的自下而上的群众运动。因此,依照法定概念和法定原则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是正确的途径。”(刘红缨:《正确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光明日报》2004年4月21日)论者把婚礼中新娘“跳火盆”的习俗,解释为是为了“去掉女人所谓的"邪气",即典型的歧视妇女”,如此主观随意性的解释,真是叫人啼笑皆非,其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
笔者曾撰文讨论,这里不赘。这种貌似正确的价值观,显然是与我们今天所提倡的科学发展观风马牛不相及的。在文化问题上,科学发展观就是唯物史观,就是要在承认那些“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那些代代相传下来的、具有普适价值的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创造,而不是那些“自命为革命家的人”的“随心所欲地创造”。在我们谈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一些在今天可能已经失去了存在价值,有的已经死亡了,有的会在文化发展过程中被民众所扬弃而退出历史舞台,但这与以“要以是否符合当今的主体价值观为标准”的宣传是两码事。在笔者看来,这种以“主体价值观”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价值判断的思想体系,实际上是我们过去犯过的和熟悉的“左”的错误思想的余绪。
 

上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中国艺术人类学网——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主办,China Art Anthropology Institute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