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以来的一百年间,经过许多政治家和文化战士的奋争,如今已大为改变,但历代统治者的观念残余仍然时隐时显地残留或出现于当代,唯物史观至今并没有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扎根。因此,我们有理由坚信这样的观点:“民间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都是口传心授而得以世代传承的,但二者之间是有差异的,下层民众所传承的“民间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和保护重点。
第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中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中,有一些门类或项目,是一向被排除在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术界所理解的主流“文化”概念之外的,如第三项“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第四项“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第五项“传统手工艺”。对我国基层的文化工作者来说,这些项目和类别都是陌生的领域。其实,这些领域,本来就是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因为我们过去所理解的“文化”过于狭窄了,把许多本属于文化范围的内容给忽略掉了或排挤掉了。长期以来,我们所奉行的和惯用的“文化”理念,一是强调文化的意识形态性,二是强调文化的艺术性、审美性和娱乐性,三是舍弃了或割断了文化之与生活、与信仰等的原生性联系,因此,把文化理解得太过于狭窄了,即把由“社会获得的和社会遗传的行为模式”构成的文化给阉割了,剩下来的,就只有音乐、舞蹈、戏剧、美术、曲艺这些艺术表现形式才是文化了。实践证明,只承认“表演艺术”才是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在保护工作中仅看重“表演艺术”,而排斥或轻视与之交织和融汇在一起的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民众关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无疑是一种狭隘的、经不起检验的、错误的文化观。因此,我们面临着的,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下重建新的“文化”理念。
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下所属的“表演艺术形式”,同样也存在一个转变理念的问题。第一,我们要保护的,应是那些民众口传心授世代相传的、正处于衰微中的、甚至濒危的项目和作品,以及他们的传承者(演唱者、讲述者)。以戏曲而论,主要着眼点应是那些乡间走街串巷的“广场戏剧”,即我们常说的所谓“撂场子的”民间小戏,鲁迅小说中写的那些水乡社戏,流行于各地民间的皮影戏,……而不是那些在大城市里舞台上连续演出,其形态、风格、剧本、演员都非常完备和定型、有大戏班子(剧团)和著名代表人物(名角)、在当代仍然富有旺盛艺术生命力的剧种和作品。第二,从已经认定和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名录来看,戏曲、曲艺等表演艺术门类,入选者,亦即要保护的项目,大体都属于剧种、曲种,而非剧目或曲目、即作品。对此,笔者深为惶恐。剧种、曲种的保护固然很重要,但任何剧种或曲种的存废,总是以剧目和曲目的活态存在为依据和标志的,如果连具体的活态的剧目或曲目都已经消亡了,那么,何谈剧种或曲种的保存和保护呢?剧种是戏曲志所关注的重点,而非遗保护则更重视传人和剧本。据不久前《中国文化报》发表的记者调查——常会学、孟娟的《地方戏曲保护欲传承需破三重困境——山东地方戏现状调查》报道说:“历史上曾在山东境内流行的戏曲剧种有39个,上世纪70年代末只剩下24个。在这24个地方剧种中,有专业艺术院团的地方戏曲剧中14个,已列入国家级或省级非遗名录但没有专业剧团的10个。其中皮影戏、一勾勾、大弦子戏、木偶戏、东路棒子、鹧鸪戏、周姑戏、蛤蟆嗡5个剧种没有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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