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乌力格尔②调》《蟒古思③调》等;三是从汉族地区传入的民间曲调和曲牌,如《八音》《得胜令》《得胜歌》《普庵咒》《万年欢》《张飞祭枪》《关公辞曹》《金蟾落地》(《金钱落地》)、《孟姜女》《苏武牧羊》等。目前,东蒙“阿斯尔十部曲”民间活态形式仅剩一首,其余九部已失传,据比较,东蒙合奏中的“阿斯尔十部曲”与察哈尔“阿斯尔”同源。第三类则主要是自清代以来从汉族地区传入,而且,东蒙合奏的主要形式,与汉族民间乐曲传入休戚相关。
清代,随着蒙汉民族文化交流的日益加强,汉族戏曲、器乐、曲艺等民间音乐艺术传播到了南部蒙古地区。这些汉族艺术形式首先是被蒙古王公贵族、寺院喇嘛所接受,然后在整个蒙古族民众当中传布。例如,当时内蒙古南部十八个旗王公都成立了自己的戏班子,俗称“蒙旗十八班”。[2](255)这些戏班中,不仅有汉族演员,而且也有蒙古族演员。汉族戏曲艺术的传入以及蒙古地区汉族戏班的出现,对东蒙民间合奏乐的发展及曲调体系的建构,产生了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蒙古王府从开始时的戏班蓄养制度,后来变成乐队蓄养制度,东蒙地区喀喇沁旗、达尔汗旗等许多王府,均蓄养有自己的乐队,据20世纪初由日本学者鸟居君子拍摄到的照片,当时喀喇沁王府乐队所用的乐器有胡笳、火不思、奚琴、胡琴、提琴(四胡)、筝、琵琶、三弦等乐器;[2](292)二是如上所示,东蒙合奏乐中,有不少是从汉族民间乐曲、戏曲曲牌或民歌演变而来;三是汉族吹打乐、丝竹乐等民间合奏乐形式,成为东蒙民间合奏乐参考对象;四是汉族民间乐学体系的传入,丰富了蒙古族固有的音乐认知体系,例如工尺谱在民间合奏乐中的运用,”正反调”概念的运用等。
传入南部蒙古地区的汉族民间器乐,先是被寺院接受,改造成仪式音乐。例如,清代蒙古贞地区约有20多座寺院,都有自己的乐队,乐手由喇嘛自己担任。乐队分室外乐队和室内乐队两种,室内乐队所用的乐器有笛子、管子、笙、箫、云锣、镲、小钹、鼓、梆子等,室外乐队所用的乐器则在此基础上加胡琴、三弦。演奏的场合一般有三种:一是寺院大会、仪式上演奏;二是每有活佛、王公等上层人士驾临时奏乐迎客;三是在民间丧事或者新房落成仪式上演奏。[3] (297-299)传入蒙古地区的汉族乐曲,通过蒙古社会上、下两层渠道,置入蒙古族固有的音乐文化系统当中:一方面它作为特定的仪式音乐,在王府、寺院里继续传播;另一方面则作为种种仪式的、娱乐的艺术形式在民间社区传布。传入蒙古族民间的汉族乐曲又分为作为民间合奏曲,演变为胡琴独奏曲,被纳入到新兴的胡仁·乌力格尔音乐体系当中的三支系统。在民间合奏或胡琴独奏曲领域中,相对于民歌、说唱音乐曲调,这些曲调被称为“旧曲”(hagucin aya);在胡仁·乌力格尔音乐当中,相对于“艾”④,这些曲调被称为“索拉艾”⑤。
图示如下:     
器乐合奏         
寺院仪式         
民间仪式         
器乐曲         
胡仁·乌力格尔曲         
索拉艾         
旧曲     
需要注意的是,东蒙合奏乐并非是汉族民间乐曲的移植照搬,而是对固有基础上的新因素的纳入。具体而言,东蒙合奏乐历来有之,而汉族曲牌的传入丰富了它的形式;另一方面,传入蒙古地区的汉族乐曲,经过蒙古民众的创造性改革,成为富有民族化特征的乐曲体系。传入蒙古地区之初,汉族乐曲主要是原来吹打乐的形式,作为仪式音乐在寺院、王府中流传,后加入了四胡和三弦、抄儿等乐器,从而实现了从汉族到蒙古族,从信仰—仪式型向娱乐—仪式型,从吹打乐形式向丝竹乐形式的历史性嬗变。也就是说,三弦、四胡等乐器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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