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也曾明确指出:要运用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起档案和数据库。可以说,媒介通过这一系列的专业化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与保存,研究与传播铺平了道路。
其次,媒介参与不仅仅是媒介物质与技术的参与,更重要的还有“媒介人”的参与。当带有主观性的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观性发生矛盾时,就要求“媒介人”要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观性,客观本真的记录“非遗”的表现形态,这应是媒介参与的基本原则。然而现实中“媒介人”的一些做法却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比如,没有实地的田野调查或不合时宜、场地的节目表演;有的录制影像或仅仅只是当地旅游景点组织的商业性娱乐活动;或追求所谓“艺术效果”人为删改图片、录像;甚或要求表演者按其“艺术要求”表演录制等,这些现象名义上是在保护,实质上是对“非遗”更严重的破坏。这虽是个别现象,但对“非遗”保护的破坏作用却很大,因为无论从保护非遗的角度,还是从媒介的职责角度来看,客观性都是媒介参与所必须服从的基本原则。
再次,“非遗”的“原真性”不仅仅是指其存在或呈现的表象形式,更深刻的是其与外在“文化、社会环境”互动所产生和蕴含的文化内涵。我们在客观记录“非遗”本真性的基础上,深入挖掘、真实呈现“非遗”背后隐含的文化内涵,将是媒介参与的社会、文化功能的深刻体现。
我们身边的每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经过千百年的文化沉淀与历史积累,已完全融入其赖以生存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存在于与其关联的各种社会、文化与人们的生活关系中,因此我们记录拍摄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时,针对的就不仅仅是某一单纯的独立的“文化个体”,而面对的是内涵丰富、关联密切的“文化整体”。我们要理顺与其相关的各种历史脉络、每一个文化关联与内外关系。因此需要“媒介人”做大量的预备功课,全面深入地参与,对于一些“非遗”的拍摄,不仅要进行采访调查、文字记录,更需要后续的学术研究与调查补充,比如与环境的关系、与社会生活的关系等,这需要“媒介人”全面素养的提高与培养,需要对“非遗”背后的文化内涵有深刻认知。
因此,我们要保持“非遗”的“原真性”,不仅仅是保护其表象形式,更要保护其与外在“文化、社会环境”互动及蕴含的文化内涵;而且只有我们把媒介参与的“主动性”“有的放矢”为深入挖掘、真实呈现“非遗”背后的文化内涵使其社会化,才能深刻体现出媒介参与的社会、文化功能,才能使媒介参与更好地为“非遗”的保护、发展做出更大的社会与文化贡献。
2、发现“规律性”是“媒介自觉”的本质表达
媒介参与的“主动性”服从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观性”,并不是说让媒介作一个“无所作为”的看客或记录者,“媒介人”在客观的记录中,应承担起媒介的历史责任,通过媒介参与发现“非遗”与外界文化环境“互动”生成、发展、流变的规律性。即,通过媒介参与的“主动性”挖掘“非遗”的“客观性”并使之转化为大众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性”;通过媒介的社会、文化功能使其社会化为大众的思想意识、日常化为大众的行为规范,形成有利于“非遗”保护发展创新的社会信息环境。这一系列从发挥“媒介

下一页 上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中国艺术人类学网——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主办,China Art Anthropology Institute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