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某些传统的手工技艺因时代的发展、科学的进步、生活需求的变化和审美标准的变迁等原因而逐渐衰微甚至逐渐消亡,变成遗产了,但如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另一些领域的非物质文化仍然有着巨大的生命活力。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都处于“遗产”状态。
要了解“非物质文化”的“传承”性质而非“遗产”性质,得从“文化”的性质和定义谈起。因为,“文化”是一个集团、一个族群或一个民族的共同创造物,是其所共同享有的观念和行为,一般地说,是靠口耳相传的方式习得、整合、传承和延续的,其形态体现为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两大部类。如果说,物质形态的文化是凝固了的、镌刻着一定时代特点的文化样式,那么,非物质形态的文化则是流动不居的、处于发展变迁过程中的、处在传承状态中的。如果把“非物质文化”理解为“遗产”,那就是说,将其看作是过去时代的或已经凝固了的文化,那么显然是与我们今天所说的“非物质文化”的性质和特点南辕而北辙。
“遗产”二字很容易把“传承”撇在了一边。学者们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各地出现的一些开发式的“保护”倾向也证明了他们的担心不幸被言中。
第一、二批国家名录,甚至第三批名录公布以来,有些地方的文化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和保护单位并没有认真落实申报时承诺的保护措施,反而在利益和政绩的驱使下,“重申报、轻保护”,以保护为名、行经济开发之实的开发式的“保护”、实则破坏保护的事件层出不穷。开发商的介入可能为政府的保护提供一定的资金,但他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赚钱,为了攫取更大的利润。在一些地方出现的表演性演出,固然不能一概否定,但也绝非保护的正途。据笔者所见,这种表演性的演出,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文艺单位或公司,以“原生态”为名把农村里的一些民俗艺术传承者——歌者或舞者抽出来,对他们所演唱和表演的节目加以改造和“提高”,让他们到城里的大舞台上演出;一种是村寨把自己的民俗文艺当成商品,将其脱离开生存环境而为招徕游客而循环往复地表演。两种情况相比,后一种情况,村民的民俗艺术虽然脱离了其生存环境、其社会功能也遭遇了异化,但作为民俗艺术的形态还没有遭到很大的破坏,前一种则完全脱离了民众的日常生活和文化生态,不同程度地丧失了民俗艺术的朴真性,完全变成了商品。我们在这一类的商业性和非商业性演出中不止一次地看到,为了讨好组织者和取悦观众,来自基层的“非遗”传承者们常常是盛装华服、浓妆艳抹,脱离和割断了自己民族的文化传统,甚至在编导的误导下,在“高雅”、“时尚”的诱惑下,做出种种曲解和有损民族文化原真性的表演,使民族和地区养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瑰宝,迷失在通俗化、庸俗化、趋同化的浪潮中。凡此种种,当然不能都算到“遗产”译名的账上,但“传承”意义的“强制性”隐退,使得在保护方向上出现了普遍性的误导,与政府和学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意越来越远,却是无法否认的、急需下重药诊治的时代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6月1日实施后,中国文化部于2011年9月8日下发通知,宣布国家级“非遗”名录建立警告、退出机制。半年多来,我们还没有听到任何对违背“非遗法”的项目实施警告或退出的处罚信息。文化部非遗司作为“非遗”申报的主持者和保护的管理者,又同时承担着执法者,一身兼二任,这种管理体制也许有值得深思的地方。

土家族摆手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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