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的自主性。
保护和利用不是文化遗产保护中两个对立的命题。保护是维护文化遗产特定历史属性的基础,而利用则是激发文化遗产生存活力,促使其融入当代社会生产生活实际的现实需要,是保护的题中之义和延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单一项目的保护与利用
在我国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和传承人认定制度之后,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措施的探讨更为迫切。在制定保护措施的过程中,在做了大量基础性保护工作的同时,如何实现“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以“发展”带动“保护”是目前最具现实意义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众多,涉及广泛,对于不同的项目,要有不同的保护和利用方式。
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较为认可的保护方式有三种: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其中,“生产性保护”是针对实践性和操作性较强的传统技艺、美术类项目提出保护模式,是力求在实践中激发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活力,促使传统文化融入当下社会生活实际的举措。
生产性保护是将传统手工技艺和传统美术导入当代社会生活和产业体系,在不违背手工生产规律和运作方式、保证其本真性、整体性和手工核心技艺前提下,使之在创造社会财富的生产活动中得到积极保护的方式。其中可解读出两层意思,首先,倡导积极保护,用“发展”来促进“保护”,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实践属性和经济价值,正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生产力和文化产品的合理性。其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市场经济发展相结合,允许一定程度的产业化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发展,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意义。
生产性保护方式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提出的应对性措施,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保护的一种模式。在当前社会实践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多数以传统技艺的民间作坊、传承人/艺人工作室以及中小型企业等形态出现,取得的效果也是良莠不齐,在社会上引起颇多争议。其中关于生产性保护与产业化的争议较为突出。从实施生产性保护的初衷来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保护途径,旨在借助于市场经济中的产业模式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实现现实价值。生产性保护的宗旨是继承、弘扬传统技艺,使之在当代社会重新获得生存活力并实现价值。
在适用于生产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美术类项目中,根据其满足当代社会需求状况和市场适应程度,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类项目技艺保存完整,传承状况良好,能不断适应当代社会发展需求,具有良好的市场适应性;一类项目因时代变迁,在当代社会逐渐失去生存土壤,其功能逐渐退化,无法满足当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被淘汰。针对这两种不同发展状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采取生产性保护的过程中,要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首先,对于在当代社会依然被“需求”,具备一定参与市场经济能力,且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项目,如雕琢、木作、织染、饮食制作技艺等与生活实用息息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些项目中,一些是具有一定发展基础的企业,传统的企业公司或者现代企业集团,如“景泰蓝制作技艺”的保护单位北京市珐琅厂有限责任公司,“内联升千层底布鞋制作技艺”的保护单位北京市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的保护单位江苏省宜兴紫砂工艺厂等。针对这类已经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的企业来说,在实施生产性保护的过程中,应将保护的重点放在制定并落实扶持性政策,如协调工商税收、投融资、土地转让使用、原材料管理等;规范市场、加强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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