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念的认识
2011/5/8 11:50:25
【内容摘要】“生产性保护”是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式之一,也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当代社会生产生活实践的最直接和现实的途径。本文通过梳理“生产性保护”概念、实质及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的运用,阐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念的认识。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生产性保护
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全面深入保护阶段,工作重心已由重视申报,转入对保护方式的探索和保护措施的细化。目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主要有三种保护方式,即“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概念的提出、实质和运用的角度,阐述对“生产性保护”理念的认识。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概念的提出与提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着前进、具有开拓性的文化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已经为社会各界广泛认同,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依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同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中强调,除了要“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还要“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本就蕴含了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为“保护”、“抢救”,另一方面为“利用”、“发展”。这两个层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完整内涵。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开展以来,在“保护”、“抢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文化部于2005年6月部署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已于2008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计划于2009年底完成普查的验收工作。在普查的基础上,我国还逐步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2006年和2008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028项。2007年和2008年,文化部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777名。与此同时,各地也积极推进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建立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定工作。部分省市已建立起省、市、县三级名录体系。通过这些工作,我们对我国的文化资源,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了广泛、深入地挖掘、整理,基本摸清了家底,并对这些珍贵的文字、影像、实物资料进行归档,建立起数据库、专题博物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加强单个项目保护的同时,我们还积极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较为集中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自2007年开始,文化部已命名了四个国家级文化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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