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平]“文化例外”概念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2010/10/23 13:59:08
尽管世界各地反对全球化的声势不小,但是全球经济一体化仍以不可阻挡之势迅速发展。我们在这种历史潮流面前,需要保持一种冷静的思考,认真研究在顺应这一历史大潮流的同时,如何努力地保护我们中华民族(包括56个民族)自身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全球经济一体化,分工合作,全世界成为一个大市场,已经成为未来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效率成为优胜劣汰的唯一标准,“效率优先”成为人类通行的经济法则。一切不符合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事物终将落伍,终将被淘汰――但是“文化”却成为例外。
一、“文化例外”之于劣势地位、弱势地位的少数民族文化
按照现在的发展趋势观察,已知全球化过程走一个文化的“同化”过程,“在全球化进程中,多样的文化表现形式被消灭,并为一种单一、商业化、个人化的资本主义竞争文化所取代”。([德]赖纳 ·特茨拉夫主编,吴志成、韦苏等译:《全球化压力下的世界文化》,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第7页)更有的西方学者甚至于悲观地认为:“在目前条件下,真正的文化多元化不再可行。”([英]厄内斯特 ·盖尔纳著,韩红译:《民族与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人们会问,人类文化究竟向何处“同化”或者说是被谁同化呢?有一种观点认为:“全球化就是地方化或美国化,其逻辑是全球化主要表现为人类价值的共同化和普遍化,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价值代表着人类的共同价值,所以,全球化也就是西方化或美国化。”([德]赖纳 ·特茨拉夫主编,吴志成、韦苏等译:《全球化压力下的世界文化》,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第7页)世界各国的人们把全球化――西方化――美国化视作一种极大的挑战。于是乎,有关全球化的争议声浪不绝于耳,“文化例外”的概念也应运而生。
“文化例外” 的概念最早并非是由那些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或所谓的“落后”国家提出,而是由经济发达的法国提出来的。“文化例外”概念――是指文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享有受保护的权利。其主要论点是,文化产品不是普通商品,它既有商品的属性,又有精神层面和价值观层面的内涵。文化不能屈从于商业,贸易自由化原则不适用于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换言之,经济学意义上的“优胜劣汰”法则不适用于文化,文化不能像经济竞争、商品竞争那样实行“优胜劣汰”,相反越是处于劣势地位、弱势地位的文化,有时反而越要给予关照、给予扶持,使之免于被优势文化、强势文化荡涤或清理的命运。
人类社会的先进性也许就在于此,即在承认“效率优先”法则是人类社会经济进步的标志的同时,又保证每种文化都能够很好地保存于人类的集体记忆中。人类以积极的态度和有效的措施,争取人类社会文化的多样性,在鼓励优势文化、强势文化继续发展的同时,也保证劣势文化、弱势文化甚至于所谓“落后文化”有生存的可能。
况且人类学家、民族学家向来主张文化应当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文化本身并没有“先进”、“落后”之分。“存在就是合理的”,每一种文化相对于它那个种族、民族、族群而言,就是最好的、最适宜于它自己的思维方式、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但是我们观察到,仍然有不少人执意要把一些民族的文化视作是落后、愚顽甚至于下等的文化,需要别人帮忙改良或者扬弃,甚至于自己非常热衷于这种“帮忙”。在现代中国,过去的数十年间,人们曾经做过许多类似的“不获得民族的同意,径自对这些习俗加以突然的、决绝的改革”(《别林斯基选集》第1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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