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锡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承人
2010/5/13 9:11:38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化是靠传承而延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对非物遗产所下的定义强调的是“世代相传”和在社区、群体中“被不断地再创造”并有“持续的认同感”,与我国学界传统上理解的民俗(民间文化)强调其作者和传承者的身份有所差异。传承大致有四种方式:群体传承;家庭(或家族)传承;社会传承;神授传承。传承人主要现身于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等领域。对杰出传承人的调查和认定,传承人的权益和管理,是21世纪初正在进行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传承是非物质文化的特点 文化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有形的,一部分是无形的。早期英国人类学派学者爱德华•泰勒说:“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1](P1)美国现代人类学家克莱德•克鲁克洪说:“(文化)是指整个人类环境中由人所创造的那些方面,既包括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2](P4)两者在意思上是相同的,后者概括得比较简明,前者所述可以作后者的注释和补充。我们今天所说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克鲁克洪所说的文化的两个组成部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近十年来才出现的一个新的概念,与我们以往所使用的“民间文化”这个概念相近,但不完全相同。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下的定义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3](P200)《公约》所列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括的范围是:“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3](P200) 民俗学所指称的“民间文化”,主要是指那些为不识字的下层民众以口传心授的方式所集体创作、世代传承和集体享用的文化,是与上层文化相对立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则不重视它的创作者和传承者是否下层民众,而只注重“世代相传”的创作和传承方式,以及在社区和群体中被创造、再创造和认同感。根据我个人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下所包括的内容范围,要比“民间文化”宽泛些。比如已经列入世界非物质遗产名录的古琴和昆曲,已经列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一批名录的京剧、智化寺京音乐、云锦等手工技艺和北京申报项目天坛中和韶乐等,就并非出自下层民众之手的“民间文化”,而是源自宫廷、寺院等的上层文化或曰雅文化,但它们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中所规定的“世代相传”和在社区、群体中传承(“被不断地再创造”)和有“持续的认同感”。可见“世代相传”,即传承,是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化”的共同性的一个关键。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是一个民族或群体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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