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锡诚:再论我国“非遗”保护若干理论问题
2015/7/7 9:17:50

再论我国“非遗”保护若干理论问题
刘锡诚
(中国文联研究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文化”异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术语,最早见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从1972年起,经过多年的磋商,从“民间创作”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终于在这个术语的含义和使用上达成一致,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术语的形成和确立,有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由来,巴莫曲布嫫女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过程》一文里,作了很细致的追溯和介绍,这里不赘。[1]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术语的中文翻译,香港城市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郑培凯教授曾著文讨论,这里也不赘。[2]
“民间文化”这个术语何时在我国学界开始使用,尚无定论,有论者认为出现在1936年钟敬文的文章中。[3]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学界和官方文件中,“民间文化”(或“民族民间文化”)这两个术语得到普遍采用。但总的说来,在这个术语的使用上显得颇为混乱,常常与“民俗文化”混用,有时指社会下层文化,有时是指社会的民俗,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科学的界定。1985年5月26日,全国政协文化组、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所联合在京召开“保护民间文化座谈会”,许多知名学者发表了意见。钟敬文发言说:“在文化比较发达的国家中,大都存在着两种文化,一种是上层文化,另一种是下层文化。后者即‘民间文化’。这种文化广泛地存在于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人民生活中。她是民族文化的基础部分。”[4]2004年4月8日《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附件《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中,对“民间文化”(民族民间文化)的含义是这样解说的:“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56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仅创造了大量的有形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无形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神话、史诗、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雕刻、刺绣、印染等艺术和技艺及各种礼仪、节日、体育活动等。中华民族血脉之所以绵延至今从未间断,与民族民间文化的承续传载息息相关。”[5]这大概是目前所能找到的最正式的“民间文化”解说了。
2004年8月28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次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第一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启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术语,这就意味着从此放弃了以往惯用的“民间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这一惯用的术语。出台这一文件的当时,除了作与国际接轨理解以外,我们没有看到在相应的场合对这一改变作出官方的解释。
到2005年12月,为建立我国“文化遗产日”,国务院下达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发42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政府立场的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6]显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一国家表述,基本上是移植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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