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壮等:传媒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2009/5/15 22:12:31
传媒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刘壮 谭宏
自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新的报道对象进入了我国传媒的视野。特别是2006年, 国家宣布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文化遗产日”及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来, 围绕“文化遗产日”和“国家名录”从传统纸质媒体到电视甚至网络, 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无处不在, 成了传媒关注的焦点。就以2007年8月16日为例, 仅一天时间, 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的标题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闻就多达11条①, 传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由此可见一斑。当2006年中央电视台青年歌手大赛增加“原生态唱法”组别、中央电视台连续7天在黄金时段推出“民族民间歌舞盛典”之后②,更是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在主流传媒中取得了不可动摇的地位。在国家持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当下, 如何发挥传媒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传媒预期及其实现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 需要政府、学界、民众的协同参与。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下文简称《公约》) 的规定, 缔约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 必须实施“向公众, 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和“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③同时,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下文简称《意见》) 的规定中, 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 普及保护知识, 培养保护意识, 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 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④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近年从国外输入的学术概念, 对其内涵、外延的界定在学界还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⑤,社会公众更不能清晰地对这一概念加以理解。但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 保护工作又必须及时推进, 可以说保护工作者在自身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的同时, 还肩负着面向公众的教育的义务。从现有文件的规定来看,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普及、保护意识的培养等任务被政策制定者指派给了以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为代表的大众传媒。
也就是说,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过程中, 大众传媒被赋予了向社会公众进行普及教育和宣传动员的职能。我们注意到, 无论《公约》还是《意见》, 对传媒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发挥作用都停留在提倡和鼓励的层面,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要求。也就是说, 传媒是否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来, 主要取决于媒体对其社会责任的主动承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作为“经济人”的传媒考量其媒体内容的首要指标应当是经济效益而非文化职能。要成为媒体报道的内容, 首先需要能够吸引足够的“眼球”。在国家设立第一个文化遗产日的时候, 因为文化遗产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报道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密集程度, 而文化遗产日一旦过去, 则所有报道都烟消云散, 在正常的情况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成为传媒一年一度、每次持续一周的报道对象。而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是一项需要长期持续实施的社会工程, 间歇式的、热点式的传媒报道根本不可能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记录和报道。到目前为止我国也还没有出现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纪录片, 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无法保证投入较长的时间是重要的因素。
从内容上讲,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强的地域性, 其接受面往往受到区域文化、民族传统的限制, 在甲地非常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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