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勤:论作为文化资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和管理
2012/5/8 20:16:26
论作为文化资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和管理
—兼及日本的经验与探索—
上海大学社会学院 陈志勤
摘要: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文化遗产以来,到文化部提出的具有中国非遗保护特色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理念,可认为我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经历了三个阶段(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整体保护的文化生态保护区),而之后文化部提倡的生产性方式保护,不但会促使非遗的进一步资源化,也会推进保护与利用、发展关系的进一步明朗化,同时,在前一阶段非遗保护工作、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出现的问题,都将在追求经济价值的生产性方式保护的实践中突现并且具体化。针对保护和利用、持续和发展等问题,如何进行科学的管理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切实探讨的课题。结合日本的经验和探索,面对作为一种新的文化资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有必要提倡“适应性管理(adaptive management)”的方法更科学地管理资源,面对一项新的国家文化发展的重要事业,我们也有必要在非遗的管理上探讨运用内发型发展论的可能性,以取之于民间,惠泽于民间。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资源管理 日本无形文化财 适应性管理 内发型发展论
一、 非遗保护的实践与探索:
197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保护物质文化为主的这个公约,可以说是现代化和全球化时代重构文化价值的一个新的开端,提供了让世人认识和理解文化多样性原则的实践性侧面,至少在一些国家以此开始了在历史文物和历史遗迹之外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而30年以后,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使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扩大到了非物质的层面,进一步提升了对于文化以及遗产的认识和理解。在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第二年,我国在2004年就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了“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接着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公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也发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至此,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展开。在普查、评审的基础上,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同时建设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以及传习所,并在政策法规、人员机构等方面也得到了很大推进。如果说这些有关非遗保护工作只是走了与国外一些国家相似的路径的话,那么,近年以来提倡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以及“生产性方式保护”的理念,可谓是中国在非遗保护道路上的独特探索,无论最终的结果是否如初衷那样使非遗既得到保护又得到发展,其概念本身的提出就是一种实际的探索。
2007年6月,国家文化部正式批准在福建省设立首个国家级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现已有1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其目的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较为集中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由单一项目的保护,进入到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阶段,成为了当下在名录制度和传承人制度基础之上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进一步展开的主要内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可从三方面概括其意义:
第一个意义是更有利于接近全面而真实的文化现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从保护文化多样性作为理论基础倡导文化遗产保护的,如果在保护的实践中按照人为的标准选择保护对象,势必违背原初之宗旨,因为根据非遗评定标准是无法保证所有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都被归入其中,也有可能出现真正需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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