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玉:音乐人类学的范畴、理论和方法
2009/6/7 11:47:57

音乐人类学的范畴、理论和方法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 孟凡玉
[摘要]
音乐人类学是音乐学和人类学的交缘学科,是人类学理论和方法在音乐研究领域的具体运用和特殊实践。近年来,音乐人类学在我国蓬勃发展,影响巨大,很多传统学科在它的带动下,出现焕然一新的研究景象。本文拟从音乐人类学的学科概念、学术传统、基本理论和方法、中国的音乐人类学研究几个重要方面,谈谈笔者对该学科的粗浅认识。
[关键词]
音乐人类学 民族音乐学 比较音乐学 音乐民俗学
近年来,我国音乐研究机构、大学音乐系(所)的音乐人类学研究与教学已经颇具规模,一些音乐学院、研究院(所)陆续开设了音乐人类学专业或课程,已有学士、硕士、博士各层次的专业研究方向,较之20年前的改革开放之初,无论是影响广度,还是研究深度,都已经有了不可同日而语的巨大差别。同时,音乐人类学不仅在本专业研究中蓬勃发展、生机盎然,它的基本理念、研究方法还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在音乐学研究的各个领域,对音乐史学、音乐考古学、音乐形态学、音乐教育学、音乐心理学、音乐美学、音乐批评学,等等,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音乐学各领域提供了研究思想和方法,很多传统学科在它的带动下,出现焕然一新的研究景象。正如音乐学家伍国栋先生所说:20世纪80年代以来,“无论是推荐和使用民族音乐学基本理论和方法的学者,还是对该理论与中国原有民族音乐(传统音乐)研究理论整合一直持保留意见的学者,事实上都在理论和实践的操作中接受着这一学科理论及方法的影响,学术思想都不同程度地有所转化和深化,并且在更大、更多的研究范围内相继引发出诸多属于学科理论建设性质的民族音乐研究新观念。”[1]
音乐人类学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学科,特别是在中国,很多人对它还非常陌生,本文拟从学科概念、西方音乐人类学的学术传统、音乐人类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以及我国音乐人类学的研究现状及发展历程几个方面,谈谈笔者粗浅的认识。
一、学科概念
按照美国音乐人类学家梅里亚姆(Alan P. Merriam,1923-1980)的定义,音乐人类学是“文化中的音乐研究”(the study of music in culture)或者“作为文化的音乐研究”(the study of music as culture)[2]。荷兰民族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 Kunst,1891-1960)给这门学科所下的定义则是“民族音乐学,或者说,最初被称作比较音乐学的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研究人类从原始人群到文明国家的所有文化阶层的传统音乐和乐器,因而,我们的学科是调查研究所有的部落和民间音乐以及除了西方艺术音乐之外的各类音乐”。[3]早期的比较音乐学时期的定义有德国学者阿德勒(Guido Adler,1855-1941)所界定的“从人种学的角度对民族音乐进行比较研究”的学科[4],以及德国学者萨克斯(Curt Sachs,1881-1959)的“比较音乐学——异国文化的音乐”。[5]美国《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词典》说:“民族音乐学的有关主要内容是欧洲城市艺术音乐以外的至今尚在流传的口头传统音乐(及其乐器和舞蹈)。”[6]
日本民族音乐学家山口修曾经对“民族音乐学”下过一个定义,他说:
民族音乐学这一学科,涉及到从人类的个体、小集体、共同体、地区、部族、民族、国家、人种直到整个人类的各种层次的文化中所存在的音乐表现乃至音乐文化及其周围事项。它不仅要阐明其中心对象的内部结构(音乐结构),还要阐明其受到各自的社会、文化制约的外部结构(脉络结构),并进而把握其内外两种结构的相互关系。据此,在文化的个别性和普遍性这两极之间来对人类的音乐性加以定位的同时,阐明其本质。[7]
我国学者沈洽先生认为:“民族音乐学可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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