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互玖:中国古代音乐史撰述相关问题探析
2011/11/30 8:59:30
中国古代音乐史撰述相关问题探析
柏互玖
(中国艺术研究院 北京 100027)
摘 要: 自20世纪初叶伯和《中国音乐史》问世以来,中国音乐史作为一门学科,即已开始了它的科学化发展进程。这一百年来,中国音乐史的研究取得了骄人的成就,有多本中国古代音乐史著述问世。其著述体例各异,所关注问题的侧重点亦有不同。撰写新的中国古代音乐史从制度作为学术切入点,突出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重要创造者和承载者乐人的主体地位,再结合音乐功能来研究和叙述中国古代音乐史,则能使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在许多环节上可以接通。
关键词: 中国古代;音乐史;历史分期;制度;功能
分类号:J6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9838(2011)03-0085-8
自20世纪初,叶伯和《中国音乐史》问世以来,中国音乐史作为一门学科,即已开始了它的科学化发展的进程。这一百年来,中国音乐史的研究已经取得了骄人的成就,其间亦有多本中国古代音乐史著述问世。从目前已出版的中国古代音乐史著作的性质来看,无论是学术研究型的,还是高校教材普及型的,其撰述体例大致有以下四种:第一种,完全以中国历史发展的政治演变、各个封建王朝的兴衰为依托,把中国古代音乐发展史划分为远古先秦时期的音乐、秦汉时期的音乐、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音乐、隋唐时期的音乐、宋元时期的音乐、明清时期的音乐。这是目前绝大多数中国古代音乐史教材所采用的撰述体例,如陈四海《中国古代音乐史》、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等;第二种,根据世界历史的发展规律,把中国古代音乐发展史从宏观上分为上古时期的音乐、中古时期的音乐和近古时期的音乐,其中上古时期包括远古、夏、商、周、春秋、战国(远古~公元前255年),中古时期包括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公元前255~公元960年),近古时期包括宋、元、明、清(公元960年~公元1840年),如杨荫浏《中国音乐史纲》、刘再升《中国古代音乐史简述》等;第三种,是采用唯物主义的历史发展观,根据社会的发展形态,将中国古代音乐发展史划分为原始社会的音乐、奴隶社会的音乐、封建社会前期的音乐、封建社会中期的音乐、封建社会晚期的音乐,如廖辅叔《中国古代音乐简史》;第四种,是史学断层论,由音乐史学家黄翔鹏先生在1987年北京召开的“亚太地区传统音乐研讨会”上提出,他根据音乐本体的发展规律将中国音乐分为历时性的三个阶段,即先秦钟鼓音乐(以公元前433年入葬的曾侯乙墓全套乐器为典型代表);中古歌舞伎乐(以魏晋时期的相和大曲、清商乐以及隋唐歌舞伎乐为特征);近世俗乐(以宋元时期的杂剧,说唱音乐和明清时期的戏曲为特征)。但至今还没有出现一本严格按照史学断层论的历史分期法撰述的专著。不过,早期郑觐文的《中国音乐史》,从该书的内容来看(全书是这样安排章节的:上古,雅乐时期;夏、周、春秋,颂乐时期;秦汉、南朝,清商时期;北朝,胡乐时期;唐、宋、燕乐时期;金,元,宫调时期;明、清,九宫时期)实际已经是从音乐的形态特点、性质来划分音乐史的发展阶段了。
就总体而言,依照朝代为或明或暗的分期序列,是中国古代音乐史著述的主要形式,这既是由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现实所决定,也是由中国近代历史学的历史分期、撰述体例所决定。中国古代音乐史学从学科性质上来说,它是中国历史学的一个分支,相对于囊括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整个中国历史学来说,它可以说是一个个案研究,是一门专史;从部分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来看,中国古代音乐史学的历史分期受其影响是避免不了的。但中国古代音乐发展史历史分期的划分以中国历史发展的政治演变、各个封建王朝的兴衰为依托,虽有其客观历史现实、史学传统及撰述的便利性,但很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对音乐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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