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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

[日期:2010-06-07] 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作者: [字体: ]

中国网讯 6月2日,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表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形成科学保护体系,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由以往单项的选择性的项目保护,逐步走向全国整体性、系统性的全面保护阶段。

出台政策法规,全面部署完善非遗保护工作。

近年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重要文件,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和任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目前正在审议过程中。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等8个省区陆续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政策法规的建设,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非遗保护领域不断拓展。

从2003年我国启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到2005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保护内容从原来的民间文学,传统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民族民间艺术,拓展到目前包括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十大门类,内涵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全面。这表明我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知,更具历史性、包容性、科学性的眼光。

突出重点,逐步形成科学的非遗保护体系。

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方针指导下,逐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中国第一次大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普查工作,自2005年开始,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据不完全统计,参与此次普查的有50万人次,走访民间艺人115万人次,投入经费8亿元,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件,普查文字记录量达20亿字,录音记录23万小时,拍摄图片477万张,汇编普查资料14万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

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基本形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 2006年、2008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两批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近日,文化部已对各地申报、专家评审的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349个推荐项目进行了公示。各省(区、市)已评审公布了710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一些市、县也建立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得到有效保护。文化部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至2009年相继评定并公布了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各地评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6332名。

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逐步展开。

2007年6月至2010年5月,文化部先后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和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等6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传习所建设态势良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424个、展厅96个、民俗博物馆179个、传习所1216个。

中央和省级财政已累计投入17.89亿元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保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扩大合作交流,赢得国际社会的积极肯定。

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制度。我国的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与蒙古国联合申报)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第一、二、三批代表作名录。而第四批名录中,我国有22个项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有3个项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国成为世界上入选代表作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我国当选首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今年5月,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挂牌成立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表明国际社会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充分肯定。

文章来源:中国网 20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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